皖司许〔2023〕251号
安徽省司法厅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朱田明等16人:
你们提出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决定注销你们已取得的律师执业证书。
一、合肥市(11人)
朱田明 安徽诚赢律师事务所
汪倩 安徽弘启律师事务所
杨国祥 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
李贺 安徽龙方律师事务所
武登科 安徽元贞律师事务所
马佩榕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吴茜 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
逯子新 北京中闻(合肥)律师事务所
刘秀婷 北京市炜衡(合肥)律师事务所
卢双双 上海正源(合肥)律师事务所
王珊珊 上海建纬(合肥)律师事务所
二、淮北市(1人)
杨玲 安徽胡铭律师事务所
三、宿州市(1人)
韩钰 安微贾东峰律师事务所
四、阜阳市(2人 )
梁莉莉 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
林峰 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
五、滁州市(1人)
孙国荣 安徽伟诚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23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