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司法厅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皖司许〔2023〕252号
李银亮等21人:
你们提出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决定注销你们已取得的律师执业证书。
一、合肥市(12人)
李银亮 安徽天德律师事务所
朱仁旺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汪欣 安徽相贤律师事务所
王子芃 安徽神州行律师事务所
张小君 安徽正申律师事务所
张韩 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
钟磊 上海汇业(合肥)律师事务所
冯丽萍 北京中闻(合肥)律师事务所
井景 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
高恩博 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
吴文峰 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
朱雨 北京中永(合肥)律师事务所
二、淮北市(1人)
冯煜 安徽徽晟律师事务所
三、六安市(1人)
查琼斯 安徽朱德兵律师事务所
四、芜湖市(4人)
刘欣 安徽有为律师事务所
毛海燕 安徽宝睿律师事务所
金枫 安徽仝人律师事务所
丁瑀荷 北京盈科(芜湖)律师事务所
五、宣城市(2人)
曹永吉 安徽石镜律师事务所
沈海宁 安徽地益律师事务所
六、安庆市(1人)
胡安法 安徽大雷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23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