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司许〔2023〕278号
安徽省司法厅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徐振兴等18人:
你们提出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决定注销你们已取得的律师执业证书。
一、合肥市(13人)
徐振兴 安徽众适律师事务所
刘冬莲 安徽事茂律师事务所
李云飞 安徽万世律师事务所
汤乐琪 安徽徽航律师事务所
刘峰 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
常亮 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
韩飞 上海申浩(合肥)律师事务所
马东旭 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
黄浩 浙江京衡(合肥)律师事务所
聂挺 北京兰台(合肥)律师事务所
施文斐 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
降泽鹏 北京京安(合肥)律师事务所
姚雪 北京颐合中鸿(合肥)律师事务所
二、淮北市(1人)
刘涛 安徽北方之光(烈山)律师事务所
三、宿州市(1人)
李金虎 安徽步海律师事务所
四、蚌埠市(1人)
岳旭辉 安徽易润律师事务所
五、铜陵市(1人)
韦雪婷 安徽创元律师事务所
六、黄山市(1人)
彭秋明 安徽九邦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23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