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司许〔2023〕297号
安徽省司法厅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王夏等15人:
你们提出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决定注销你们已取得的律师执业证书。
一、合肥市(9人)
王夏 安徽邦运律师事务所
商少伍 安徽神州行律师事务所
蔺婕 安徽晟川律师事务所
舒鹏 安徽善维律师事务所
吴柠强 安徽创善律师事务所
范孝银 安徽徽杰律师事务所
胡海 安徽徽杰律师事务所
董飞 安徽徽杰律师事务所
邵伟先 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
二、亳州市(1人)
郭健 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
三、阜阳市(2人)
孙家新 安徽阜淮律师事务所
霍盈盈 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
四、淮南市(1人)
崔峰巍 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
五、六安市(1人)
李蕾 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
六、宣城市(1人)
杨梦柳 安徽西津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23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