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司许〔2023〕309号
安徽省司法厅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牛婧等23人:
你们提出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决定注销你们已取得的律师执业证书。
一、合肥市(10人)
牛婧 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
徐明杰 安徽时宪律师事务所
李徽 安徽力澜律师事务所
蒋稷丰 安徽皖衡律师事务所
张静玲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房超 北京百瑞(合肥)律师事务所
朱少卿 北京百瑞(合肥)律师事务所
陆露 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
唐丽君 上海建纬(合肥)律师事务所
储焕丽 上海海华永泰(合肥)律师事务所
二、亳州市(1人)
李士杰 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
三、宿州市(3人)
李进钊 安徽山石律师事务所
高道永 安徽玉金律师事务所
李佳龙 安徽玉金律师事务所
四、蚌埠市(1人)
齐菁 上海九泽(蚌埠)律师事务所
五、阜阳市(4人)
冯振山 安徽炎黄律师事务所
霍松涛 安徽谈锋律师事务所
胡诗琦 安徽谈锋律师事务所
吴玲芝 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
六、淮南市(1人)
姚红 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
七、芜湖市(2人)
徐晓莹 上海日盈(芜湖)律师事务所
袁昌琴 安徽文理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23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