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司许〔2023〕317号
安徽省司法厅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鲍文兰等10人:
你们提出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决定注销你们已取得的律师执业证书。
一、合肥市(5人)
鲍文兰 安徽化方律师事务所
吴茜 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
陈小梅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陈文娣 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
吴涵 北京海润天睿(合肥)律师事务所
二、阜阳市(1人)
孟林龙 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
三、滁州市(1人)
应逸尧 安徽知秋(天长)律师事务所
四、宣城市(1人)
李若彤 安徽擎义律师事务所
五、广德市(2人)
吕雪 安徽兴才律师事务所
罗辑 安徽宣广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