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司许〔2023〕340号
安徽省司法厅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余浩洋等12人:
你们提出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决定注销你们已取得的律师执业证书。
一、合肥市(11人)
余浩洋 安徽悟远律师事务所
何宇凡 安徽墨韬律师事务所
赵丹丹 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
黄普超慧 安徽康强律师事务所
张林展 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
夏文馨 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
谢丽娟 上海建纬(合肥)律师事务所
曹奥林 湖南弘一(合肥)律师事务所
肖葳 湖南弘一(合肥)律师事务所
马承 陕西丰东(合肥)律师事务所
宁杰 北京海润天睿(合肥)律师事务所
二、安庆市(1人)
唐杰 安徽天柱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23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