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合肥市公安局、合肥市司法局
发文字号:合公办【2018】330号
发布日期:2018年5月24日
实施日期:2018年6月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超链接:(2018年)合肥市公安局、合肥市司法局关于轻伤害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试行)
合肥市公安局、合肥市司法局关于印发《轻伤害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市)公安(分)局、各区县(市)司法局:
现将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轻伤害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合肥市公安局 合肥市司法局
2018年5月24日
轻伤害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试行)
为提升执法、司法和法律服务规范化水平,切实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节约司法资源,促进社会和谐,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结合公安执法工作实际和公证法律服务规范要求,在全市公安机关办理轻伤害案件中试行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
第一条 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适用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轻伤害案件,双方因各种原因暂时无法达成和解协议,但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小,有赔偿能力且有赔偿意愿,主动向公安机关提出提存赔偿保证金申请,以此保障被害人获得民事赔偿,化解社会矛盾。
第二条 犯罪嫌疑人或其近亲属、辩护律师可以随时向办案部门提出赔偿保证金提存申请,办案部门应将公证机构保证金提存须知交提存申请人,并在一个工作日内出具赔偿保证金提存通知函,申请人持函自行到公证机构办理赔偿保证金提存手续。
第三条 根据被害人伤情等情况,赔偿保证金提存标准原则上为轻伤一级提存8万至10万元、轻伤二级提存5万至8万元。犯罪嫌疑人先行支付被害人医疗费5千元以上的,提存数额可以适用最低标准;先行支付被害人医疗费1万元以上的,可以在应提存数额最低标准以下予以相应扣减。
第四条 本制度试行期间,市司法局确定安徽省合肥市庐州公证处作为赔偿保证金的办理机构,并设立提存赔偿保证金专门账户。对申请人手续齐全的,公证人员应在二个工作日内办结。
各县(市)公安局可以主动商请同级司法局确定赔偿保证金提存相关事宜。
第五条 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已办理赔偿保证金提存手续的,公安机关应全面审查提存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可以在一个工作日内依法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直接采取或变更为非羁押性强制措施。无特殊情况,公安机关应在二十日内将犯罪嫌疑人移送审查起诉。
第六条 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和解、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提存申请人可以凭相关法律文书向办案部门申请退还全部赔偿保证金,办案部门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出具赔偿保证金退还函。提存申请人持函自行到公证机构办理退还手续,公证人员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七条 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司法行政机关公证管理部门应加强沟通联系,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实际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公安机关各办案部门应建立健全工作台账,规范案件办理;公证机构应指派专人负责管理提存账户,做到账实相符、依法依规办理提存公证事宜,确保提存资金安全和服务快捷高效。
第八条 交警部门办理交通肇事案件可以参照执行。
第九条 市纪委、市监委驻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纪检监察组对赔偿保证金的收取、保管和退还等环节,进行全流程监督。对相关违规违纪行为,严格按照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本制度自2018年6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