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合政秘[2015]2号
【发布日期】 2015.01.06 【实施日期】 2015.01.0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意见
(合政秘〔201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深入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推进“法治合肥”建设,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重要性
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是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的一种有效途径,是建设法治政府的一个重要支撑,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项重点任务。我市于2004年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2010年整合市直各部门的法律顾问资源,组建了统一的市本级政府法律顾问大平台,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也陆续聘请了法律顾问参与处理涉法事务。各级政府及部门聘任的法律顾问积极参与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和其他法律事务处理工作,为推进各级政府依法行政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当前我市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方面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如覆盖面不够广、工作机制不健全、选聘渠道不规范、作用发挥不到位等,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不相适应。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意义,采取更加积极有效的措施,全面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不断提升法律顾问参与政府决策和行政管理事务的广度和深度,为建设法治政府、打造“法治合肥”提供有力支撑。
二、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为统领,围绕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着力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体制机制创新,进一步完善“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为主、事后救济为辅”的法律风险化解机制,切实增强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进一步提升法治政府和“法治合肥”的建设水平,努力为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
(二)目标任务。市本级法律顾问制度进一步完善,市政府法律顾问大平台健康运行,各级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在涉法事务或者专业领域发挥的作用更加充分。其中,涉法事务量大或者涉及专业领域需要日常法律服务的市政府工作部门,经市政府法制办、市财政局等部门同意后,另行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协助处理部门涉法事务(2015年1月31日前完成);其他部门仍由市政府法制办统一安排市政府法律顾问参与处理其重大涉法事务;民商事案件、重大行政复议诉讼案件代理、重大专项法律事务实行单项采购法律服务。
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整合法律顾问资源,全面建立以执业律师为主的外聘法律顾问队伍。2015年6月30日前,县(市)区政府及部门、开发园区管委会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法律顾问服务覆盖率达到100%,并采取有效措施实现法律顾问服务向村、居延伸。
三、政府法律顾问的选聘条件和选聘方式
(一)选聘条件。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具有良好的专业素质和丰富的法律实务工作经验,有一定的专业影响力;热心为政府和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具有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条件。
(二)选聘方式。政府采购。政府法制机构会同司法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部门遵循公平、公开、竞争、择优原则,依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统一采购律师事务所及专业律师的法律服务。协商推荐。由政府法制机构会同相关部门,根据聘请单位的需求,择优推荐并确定在法学研究、法律实务等领域有较高造诣和社会知名度的专家、学者、律师人选,以供聘请单位选择。各地各部门可结合工作实际,自行选择上述选聘方式。
聘请法律顾问的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四、政府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和履职要求
(一)主要职责。根据聘任单位的要求和委托,对重大行政决策议案进行合法性审查或者法律风险评估;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或者法律论证并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为对外交往和重大经济项目谈判中涉及的重要法律问题提供咨询、论证意见以及法律尽职调查等;起草或者协助起草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事务文书;代理复议、诉讼、仲裁案件和其他非诉法律事务;参与信访案件的调处;协助开展法制培训和法制宣传工作;承办聘任单位交办的其他涉法事务。
(二)履职要求。受聘政府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时,有权独立发表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涉;有权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和工作必需的其他便利条件;同时,不得利用参与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所获得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者间接谋取利益;不得违反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规定;未经聘任单位授权,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五、切实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把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作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积极抓好落实。市政府法制办对全市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推进工作负责统筹指导和监督;县(市)区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法制机构负责本区域内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统筹安排。
(二)落实责任分工。政府法制机构要认真做好政府法律顾问的推荐、服务采购和管理工作,切实加强业务指导,不断提高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质量和效率;司法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优秀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推荐,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行业监管工作;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要做好政府采购法律服务的监管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经费保障工作,齐抓共管。通过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取得更大成效。
(三)健全管理机制。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的选聘程序、工作职责、履职要求等管理机制,积极搭建平台,为政府法律顾问发挥作用提供必要便利、创造更好条件。要探索建立公职律师制度,将其作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有效补充。
(四)强化考核监督。市政府进一步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及考核、激励等制度,并将法律顾问工作纳入县(市)区、开发区年度依法行政目标考核范围。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作为政府法律顾问聘用和评优的重要依据。政府法制机构要建立完善政府法律顾问人才资源库,优化队伍结构,奖优汰劣,形成能进能出、合理更新的竞聘机制,有效发挥政府法律顾问的作用。
2015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