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林业和园林局 【发文字号】 合林业园林[2015]2号
【发布日期】 2015.01.05 【实施日期】 2015.01.0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林业资源保护
合肥市林业和园林局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发布相关规定的通知
(合林业园林〔2015〕2号 2015年1月5日)
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为加强对我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更好地推进我局依法行政工作,现依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合政办秘〔2014〕166号)文件精神,特就合肥市林业和园林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发布的相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文件精神,确保我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实施,进一步促进我市林业园林事业依法推进。
二、具体范围
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均遵循本通知中所述的规定。
三、具体规定
(一)局属各单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制定发布前,经单位法制机构审查后,单位领导集体审议决定后报局法规处(绿化管理处)进行合法性审查,再报局领导集体审议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时需提交行政规范性文件纸质文本(原件)、电子文本、起草说明、制定依据、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情况、本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合法性审查意见、集体审议材料等。
(二)局机关各处室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经局分管领导审阅后,送局法规处(绿化管理处)进行合法性审查,再报局领导集体审议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时需提交行政规范性文件纸质文本(原件)、电子文本、起草说明、制定依据、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情况等。
四、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各处室要充分认识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发布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强化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意识。
(二)局法规处(绿化管理处)要依法严格审查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报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做到有件必审、有错必纠;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登记簿,及时、完整、准确地进行登记。
特此通知。
附:规范性文件有关问题解读
合肥市林业和园林局
2015年1月5日
联系人:杨尚宇,电话(传真):63538489
附
规范性文件有关问题解读
一、规范性文件的定义
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的,规范行政管理事务、公开发布并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规范性文件的三个特点:外部性、反复适用性、普遍约束性。
1、外部性,即文件的规定涉及或者影响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单纯规定行政机关内部事务的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范畴。
2、反复适用性,即文件的规定对该文件生效后一定时期内的同类事项都适用,只适用一次的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范畴。
3、普遍约束性,即文件的规定适用于不特定多数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只适用于个别特定管理相对人的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范畴。
二、规范性文件的认定
(一)下列文件不纳入规范性文件 “三统一管理”范围:
1.从文种来看:
(1)《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报告、请示、议案、通报、纪要等公文;
(2)商洽性工作函:包括机关之间的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无隶属关系的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
2.内部管理的文件:
(1)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政府各类非常设议事协调机构以及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被委托行使行政管理权的组织制发的文件;
(2)工作考核、监督检查、行政责任追究等方面的文件;
(3)涉及行政机关内部运转、档案管理、后勤保障、人员福利、人事管理等内容的文件;
(4)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机构等通知;
3、规划和计划类的文件
(1)各类工作规划、计划、要点的文件;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区域规划;
(3)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
(4)涉密文件;
4、单项工作指导或者布置的文件
(1)对小区、地名命名的批复;
(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3)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决定;
(4)公示办事时间、办事地点等事项的便民通告;
(5)有关行政区划批复;
(二)下列文件应当视具体内容决定是否纳入规范性文件 “三统一管理”范围:
1.从文种上看,《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公文文种中,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批复等原则上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需要根据内容再行确定;
2.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文件。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文件,尤其涉及修改、废止、延期、宣布失效的,一般认定规范性文件。
3. 关于阶段性整顿工作方案。如涉及不特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则认定为规范性文件。
4.行政机关转发下级机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单纯转发上级规范性文件不认定为规范性文件,不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管理;但转发时提出具体实施措施或者补充意见,且涉及不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文件纳入。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一)行政管理和行政服务理念需要进一步调整和加强。
(二)内容上存在不合法之处。
1.违法设定行政许可或者审批的现象;或者是通过名义上的备案,行实质上的许可。
2.行政权力干涉民事行为的现象依然时有发生。
(三)可操作性不强。
(四)规范性文件制发程序不规范
1.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在规范性文件发布前合法性审查缺失;
2.征求部门意见不规范或者不健全,重大决策程序不规范。
(五)漏报现象比较明显,报送材料不规范
(六)施行日期不规范。
(七)未按规定设置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