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字号】 发改资环[2014]54号
【发布日期】 2014 【实施日期】 20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污染防治
合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庐江县县城污水处理工程(二期)项目节能评估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发改资环〔2014〕54号)
庐江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你委《关于要求审批庐江县县城污水处理工程(二期)项目节能评估报告表的报告》(发改投[2013]92号)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合肥市工程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审查报告和专家组意见,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庐江县县城污水处理工程(二期)项目节能评估报告表。
二、该项目总体规划布局合理经济,工艺方案先进,采用了高效节能的设备,达到了国家相关标准,符合节能要求。本项目达产后,年耗电量268.44万kwh,年耗油量1907.71kg,年耗能工质新水507.47 m3,年总能耗当量值为332.76 tce,等价值为888.69 tce。 项目新增能源消费量占庐江县“十二五”能源消费增量控制数比例为m=0.08(m<1),符合国家节能中心节能评审评价指标要求。项目增加能耗影响庐江县单位GDP能耗的比例为n=0.049%,对所在地能源消费增量影响较小,符合合肥市节能要求。
三、建设单位在落实节能评估报告表措施的基础上应改进和加强以下节能工作:
1.项目建成投产后应根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06)等标准规范,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应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23331-2009)、《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导则》(GB/T15587-2008)等,建立完善能源监督管理体系。
2.设备选型时应优选高效节能设备。
3.在项目设计阶段,应进一步优化建筑节能措施。
四、请依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评估报告表,进行项目设计、施工,按要求实施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及时报告项目有关重大事项,我委将适时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