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皖政办秘〔2023〕2号
【发布日期】2023年1月19日
【实施日期】 2023年1月19日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皖政办秘〔2023〕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安徽省最低工资规定》(省政府令第272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省政府令第307号),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经省政府同意,自2023年3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全省各地最低工资标准表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月19日
附件
全省各地最低工资标准表
注:上述最低工资标准包含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