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部门】 安徽省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 2010.04.23 【发布日期】 2010.04.23
【实施日期】 2010.04.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较大市地方性法规 【法规类别】 房地产企业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合肥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0年2月26日合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0年4月23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鉴于《合肥市物业管理条例》的部分条款与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不符,且上位法对物业管理的各个方面作了更加详尽的规定,合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对其予以废止,并报安徽省人大常委会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