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合政秘[2014]142号
【发布日期】 2014.08.20
【实施日期】 2014.08.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四批市级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的通知
(合政秘〔2014〕1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发展和社会管理活力,经2014年8月15日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第四批市级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予以公布,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实行窗口集中办理。保留及转报的行政审批项目,应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管理,因特殊原因不能进入的,必须报请市政府同意。要优化审批环节、内部流程、前置条件和办理时限,向社会公布并严格实施。市政务服务中心要强化对项目实施的监管,实行“一门受理、限时办结、统一送达、超时警告、全程监督”,建立健全网络全程监控、办理时限预警、日常考核等长效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审批违规行为。
二、切实做好调整项目衔接。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要做到取消彻底,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变相实施审批,各县(市)区(开发区)的对应项目原则上同步取消。下放管理层级的审批项目,依法需要委托实施的,要及时办理委托手续,加强业务指导监督,各县(市)区(开发区)要积极主动承接,优化办理流程,提高办事效率。转变管理方式的审批项目,要抓紧研究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和措施,实现从行政审批向一般管理和主动服务转变;冻结的审批项目,确需重新实施的,由实施单位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启动。
三、积极推进服务方式改革。要大力加强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和政务服务体系建设,整合部门审批事项,优化行政审批权配置,归并内部审批职能,切实做到行政审批权“两集中、两到位”。要强化行政审批绩效管理,推行网上审批、并联审批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等做法,不断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水平。
四、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对已明晰相关领域主管责任的,即使审批项目已取消、下放管理层级、冻结或调整管理方式,原审批实施部门要继续承担对相关领域的监管职责,牵头监管和查处该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过程控制,做到衔接有序,切实避免管理脱节。
附件:
1、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83项)
2、承接的行政审批项目(33项)
3、垂直管理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19项)
4、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29项)
5、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38项)
6、转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25项)
7、冻结的行政审批项目(31项)
8、合并的行政审批项目(65项)
9、转报省级部门审批的行政审批项目(18项)
2014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