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合政秘[2014]184号
【发布日期】 2014.12.29 【实施日期】 2015.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合肥市市级涉企收费清单的通知
(合政秘〔2014〕18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依法规范涉企收费行为,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经2014年12月24日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公布《合肥市市级涉企收费清单》,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涉企收费清单的范围及内容。市级涉企收费清单涵盖合肥市市级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收费、政府性保证金(抵押金),主要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执收单位、责任事项、追责情形等。
二、严格执行涉企收费清单制度。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涉企收费清单收费,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将取消和暂停的收费转交给下属单位、社会组织继续收费或变相收取。凡不在清单之列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收费和政府性保证金(抵押金)一律停止执行,所有列入清单的各类涉企收费一律进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收取,切实做到“涉企收费进清单、清单之外无收费、所有收费进中心”。
三、落实涉企收费清单配套措施。涉企收费清单纳入市政务信息监管和公开范围。市物价局等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涉企收费清单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并将涉企收费清单落实情况纳入效能考核范围。有关部门收费项目取消或暂缓征收后,其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的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四、强化涉企收费清单监管。认真落实收费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细化责任内容,做到责任到人。对放开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要以现行收费标准为上限,实行竞价,确保收费标准降低,防止竞争不充分而导致乱涨价。要依法加大对收费清单执行不作为、乱作为的问责力度,问题一经发现并查实,将严肃追究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五、加强涉企收费清单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和收费政策以及权力清单的变化,及时调整和完善涉企收费清单内容。市级涉企收费清单的调整,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法制办根据各自职责进行动态管理,重要收费事项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本通知所公布的市级涉企收费清单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各县(市)要抓紧建立并公布涉企收费清单,于2015年1月1日起同步施行。
2014年12月29日
合肥市市级涉企收费清单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范围和对象
收费标准
执收单位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一、法院部门
1
诉讼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函〔2011〕217号
诉讼案件申请人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市区法院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
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
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
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其他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
4.无《收费许可证》擅自收费以及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收费许可证》继续收费的;
5.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
6.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二、公安部门
2
证照费
(1)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2)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
(3)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4〕2831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4〕783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40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08〕3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8〕1575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13〕72号
机动车有关证照申请人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市公安部门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
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
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
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其他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
4.无《收费许可证》擅自收费以及不按 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收费许可证》继续收费的;
5.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
6.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三、国土资源部门
3
矿产资源补偿费(不含煤炭、原油、天然气)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50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4〕74号
采矿权人
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费率 0.5-4%)
市国土部门和财政部门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
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
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
(接前页)
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其他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
4.无《收费许可证》擅自收费以及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收费许可证》继续收费的;
5.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
(接前页)
6.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4
土地复垦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物价局财综〔2001〕1061号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没有条件复垦和复垦不符合要求的用地单位和个人
按照被破坏土地每平方米6至9元
市国土部门
5
土地闲置费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用地单位
每平方米5至10元
市国土部门
6
耕地开垦费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
占用一般耕地的6-9元/平方米,占用基本农田的,按高于上述标准的40%计征
市国土部门
7▲
土地登记费
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国土(籍)字〔1990〕93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皖价费〔2011〕111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11〕104 号
土地登记申请人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市国土部门
8
征(土)地管理费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597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皖价房〔2002〕47号
用地申请人
1.征用土地和补办征地手续 (同时负责征地工作):全包按征地费用总额的4%(住房2.8%),半包按征地费用总额的2.5%(住房1.8%),单包按征地费用总额的2%(住房1.4%)
2.无偿划拨国有荒山荒地:省辖市范围内1.00元/平方米,县(市)所辖镇或街道范围内0.8元/平方米,其他范围内0.6元/平方米,涉及住房建设的按上述标准的70%征收
市国土部门
四、环保部门
9
排污费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令第31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财综〔2003〕38号;省政府令第183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保局皖价费〔2008〕11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保部发改价格〔2014〕2008号
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市区环保部门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
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
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
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其他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
4.无《收费许可证》擅自收费以及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收费许可证》继续收费的;
5.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
6.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10
环境监测服务费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78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预〔2002〕9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
﹝2014﹞139号
按国家规定需要开展环境监测的单位、委托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的单位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市区环保部门环境监测单位
五、房产部门
11
房屋登记费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8〕924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8〕76号;市物价局合价房〔2009〕233号
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人
住房每件50元,非住房每件550元;核发一本房屋权属证书免收证书费,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市房地产部门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
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
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
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
4.无《收费许可证》擅自收费以及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收费许可证》继续收费的;
12
住房交易手续费
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11〕534号;国家计委、建设部计价格〔2002〕121号;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皖价房〔2002〕45号;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皖价房〔2003〕303号
房地产交易申请人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市房地产交易机构
(接前页)
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其他责任事项。
(接前页)
5.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
6.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13
白蚁防治费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79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预〔2002〕584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房〔2003〕105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6〕240号;皖政办〔2013〕29号;市政府合政办〔2013〕61号
白蚁防治申请人
白蚁预防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2元/平方米
市房地产部门
六、城管部门
14
城镇垃圾处理费
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计价格〔2002〕872号;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皖价服〔2007〕207号;市物价局合价服〔2009〕223号;市政府合政〔2013〕81号
所有产生垃圾的单位和个人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市区城管部门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
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
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
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其他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
4.无《收费许可证》擅自收费以及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收费许可证》继续收费的;
5.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
6.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七、城乡建委部门
15
城镇污水处理费
国务院国发〔2000〕36号;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计价格〔1999〕1192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水利部、国家环保总局计价格〔2002〕515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预〔2009〕79号;省政府令第183号;市政府办公厅〔2010〕114号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市城市污水处理部门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
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
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
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其他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
4.无《收费许可证》擅自收费以及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收费许可证》继续收费的;
5.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
6.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16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
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建城〔1993〕410号;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建城字〔1996〕565号;省建设厅、省物价局建城字〔1996〕640号;省建设厅建城〔2002〕232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2〕186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6〕240号
经批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市区城市道路管理部门
八、交通运输部门
17
车辆通行费(限于政府还贷公路)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17号);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皖交财〔2010〕391号
政府还贷公路行驶的车辆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市交通部门
执收单位责任:
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
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
4.无《收费许可证》擅自收费以及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收费许可证》继续收费的;
5.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
6.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
18
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费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费〔1998〕800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14〕140号
营运船舶、建造船舶及船用产品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省地方海事局所属船舶检验局
19
船舶港务费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91号;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交财发〔1997〕93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预〔2009〕79号;省物价局、省交通厅皖价费〔1992〕393号、皖交运〔1992〕53号
进、出港船舶
0.55元/净吨
市海事局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
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
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
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其他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
4.无《收费许可证》擅自收费以及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收费许可证》继续收费的;
5.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
6.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20
货物港务费
省交通厅交运字〔1982〕39号;省交通厅、省物价局皖交海〔2005〕5号;交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交水发〔2005〕234号;省政府办公厅皖政办〔2013〕29号
由港口吞吐的内贸进出口货物和集装箱(国际标准集装箱除外)
以重量(W)计费1元/计费吨,以体积(M)计费0.5 元/计费吨,国标2吨集装箱3元/箱,国标5吨集装箱6元/箱
负责维护防波堤、进出港航道、锚地等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单位
九、巢湖管理局
21
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检验费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52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4〕400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0〕55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3〕2353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14〕141号
农业有关检验检测申请人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巢湖管理局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
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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