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合价房[2014]63号
【发布日期】 2014.12.29 【实施日期】 2015.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价格综合规定
合肥市物价局关于气候可行性论证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合价房﹝2014﹞63号)
各县(市)物价局,各气候可行性论证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减轻企业负担,根据《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气候可行性论证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服[2014]158号)精神,现将我市气候可行性论证收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气候可行性论证收费是指取得国家气象主管机构确认的具备相应论证资质的机构,根据《气象法》、《安徽省气象管理条例》、《安徽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技术标准、规范开展专业技术服务收取的费用。
二、改革计费方式,将原按项目投资额计费改为按工程建设费计费。改革后的气候可行性论证收费标准:
差额累进额度
收费标准
工程建设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和设备、工器具购置费,下同)≤1亿元部分
0.7‰
1亿元<工程建设费用≤10亿元部分
0.35‰
10亿元部分<工程建设费用
双方协商
依法取得资质的气候可行性论证机构在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时,可按不高于上述收费标准与委托方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三、气候可行性论证范围严格限定在《安徽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规定的范围内,即:与气候资源环境密切相关的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以及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
四、核定的气候可行性论证收费,属经营性服务收费,仅限于具备相应论证资质的机构在上述规定的范围,提供气候可行性论证服务时收取。收费应坚持自愿委托原则,与委托方签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履约期限、收费标准等事项,不得擅自扩大论证范围,不得强制相关单位接受论证并收费。各级气象主管部门履行法定职责组织开展的气候可行性论证,不得收费。
五、气候可行性论证内容已经包括气象灾害风险性论证,各有关论证机构对已经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的项目,不得重复开展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包括雷电灾害风险评估)。
六、气候可行性论证机构应及时到价格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相关手续,亮证收费,并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主动接受各级价格部门和社会监督。
七、本文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和降低重大工程气候可行性论证收费标准的通知》(合价房[2013]68号)同时废止。
2014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