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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合肥市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放开部分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5-02-14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合价房[2014]66号
【发布日期】 2014.12.29 【实施日期】 2015.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行政事业性收费

合肥市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放开部分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合价房﹝2014﹞66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开发区经贸发展局,各相关单位:
  根据《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放开部分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服[2014]143号)精神,现就放开部分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放开建设项目(含政府投资项目及政府委托服务)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编制收费、节能评估报告书(报告表)编制收费,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环境影响评价(含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编制)收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收费等6项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标准,由相关中介服务机构根据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等情况,与委托人协商约定收费标准。
  二、各相关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时,应按照《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要求,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协议),载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条款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制度,为服务对象提供质量合规、价格合理的服务,并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公示收费具体事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上述价格放开后,各部门、各行业组织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定价权。相关资质主管部门要加快培育中介服务市场,促进竞争。各相关中介机构不得相互抬价、压价和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四、各级价格部门要依法加强市场价格行为监管和反价格垄断执法,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五、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要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注销手续。此前,市物价局有关收费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合肥市物价局
2014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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