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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长《合肥市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及工程费用标准(试行)》有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8-27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布日期】 2014.12.28
【实施日期】 2015.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长《合肥市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及工程费用标准(试行)》有效期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印发合肥市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及工程费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合政办〔2013〕50号)有效期延长至2015年12月31日,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小区公建供配电设施运行维护责任问题。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成后移交合肥供电公司管理维护。供配电设施管理维护范围,为从电网电源点起至小区内供电企业与用电客户的产权分界处止的电气设施,其中,小区居民用电产权分界点位于居民用户电表出线口,小区公建配电设施产权分界点位于小区住宅总开闭所(配电房)高压出线开关连接点、或架空线的接线杆第一断路器出口处连接点,用电客户的产权分界处止以上的电气设施,由合肥供电公司负责建设和维护管理;小区公建供配电设施产权分界处止以下的部分供配电设施,仍由开发建设单位自行建设,并由业主方负责日常管理维护。
  二、关于居住区项目分期建设工程费计算问题。居住区项目如分期建设,供配电接入工程需按规划在工程首期一次建设到位,首期收费按本期计费建筑面积收取工程费用;同时按后续住宅总建筑面积的15%测算后续工程费用,在首期工程正式验收送电前一并收取。后期工程收费时,抵扣首期已交费用中的本期部分。
  三、关于跨年度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代建问题。2014年1月1日前已经取得部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2014年1月1日后开始施工的小区,仍由合肥供电公司按照《关于印发合肥市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及工程费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合政办〔2013〕50号)统一建设和管理。部分项目已发生相关费用的,可以从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工程费用中抵扣。
  四、关于非供电部门资产小区供配电设施管理维护及应急抢险备品备件问题。非供电部门资产小区供配电设施管理维护成本和应急抢修备品备件费用,可在计提5元/平方米的专项资金中列支。供电企业应履行报批程序,由市物价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同时建立材料专项科目,以规范专项资金使用。
  五、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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