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合安监管[2014]282号
【发布日期】 2014.12 【实施日期】 2014.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消防管理,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
合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合安监管〔2014〕282号)
各县(市)区安监局:
为扎实推进全市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落实,自即日起至2015年12月底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全面排查检查劳动密集型企业,摸清底数,建立台账;强力整治劳动密集型企业存在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督促落实企业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提升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厘清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区域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提高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火灾防控能力。
二、专项治理的范围和重点
(一)范围:凡现有同一时间容纳30人以上,从事纺织、制鞋、制衣、玩具加工、电子加工、食品加工、农产品加工、日用百货加工、家具木材加工、物流仓储等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经营储存场所和员工集体宿舍,均列入本次专项治理范围。
(二)重点:
1.企业建筑是否依法办理消防行政审批或备案手续。
2.企业厂房、库房、员工集体宿舍是否违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为芯材的彩钢板搭建,是否违规使用聚氨酯泡沫等易燃可燃材料装修或者作隔热保温层。
3.采用液氨制冷的企业,氨设备和管道的设置和管理是否符合国家标准。
4.建筑防火间距、防火防烟分区、消防设施设置是否符合国家标准。
5.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6.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是否符合技术要求。
7.是否违规用火、用电、用气、用油。
8.是否存在违规住人及违规设置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问题。
9.是否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开展防火检查巡查,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是否达标。
10.规模较大的劳动密集型企业是否依法建立专职、志愿消防队。
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区域要重点检查消防安全布局、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是否建有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是否配备必要的消防装备器材,是否组织开展训练。
三、工作措施
(一)企业自查自纠。各级政府要通过发布公告、召开会议等形式,发动本地劳动密集型企业开展全面的自我检查。相关企业要建立由法定代表人牵头的消防安全组织,对照这次专项治理工作的内容,逐条逐项查核登记。对自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要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公安派出所。
(二)乡镇排查摸底。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村(居)委会对本地的劳动密集型企业进行逐个排查,摸清企业名称、地址、性质、规模、是否办理工商登记和消防手续、是否存在消防安全重大问题等情况,进行登记造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驻本地的劳动密集型企业法定代表人要进行一次约谈,督促其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利用“安徽省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平台”,发动社区、农村中、小网格开展排查,录入劳动密集型企业底数。乡镇、街道有关工作人员在组织排查的基础上,对网格上报数据进行甄别摸排,最大限度地防止失控漏管。
(三)部门督导检查。公安消防部门、公安派出所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开展全面、细致的消防监督检查,对存在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企业依法采取处理。火灾隐患严重、整改难度大,确实不能满足消防安全条件的,必须停产停业整改;对于企业申请补办消防手续且基本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消防部门要积极办理相关手续;对于消防违法行为较为严重、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必须坚决依法给予处罚或查封,将相关处理情况抄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还要书面报告本级政府。各县(市、区)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对本系统行业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消防安全情况进行全面的分析研判,督促下属相关企业认真开展自查,并定期开展督导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并反馈当地公安消防部门。
(四)政府挂牌督办。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非法违法建筑,各县(市、区)政府应当责成有关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督促落实整改。对整改不积极、进度缓慢的单位,属地政府必须督办落实。对整改难度大、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企业,地方政府要挂牌督办,明确有关部门、单位的整改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对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连片、火灾隐患突出的区域,当地政府应当确定为区域性火灾隐患,组织规划、国土、住建、工商、城管等部门进行综合治理,纳入本地新型城镇化建设、产业升级计划统筹改造。
(五)纳入诚信体系。对劳动密集型企业存在火灾隐患逾期不改的,列入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范畴,纳入当地信用管理体系,并通报发改、工信、工商、金融、保险等部门,推动作为信用评定、项目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保险费率厘定的重要依据,利用经济杠杆手段促进火灾隐患整改。
(六)舆论有效监督。要积极协调主流媒体、门户网站,充分利用微博、微信等新型媒介,对区域性、严重影响公共安全、久拖不改,政府挂牌督办的劳动密集型企业重大火灾隐患进行曝光,并组织媒体跟踪报道隐患整改进程,形成强大的舆论监督压力。充分发挥“96119”举报投诉热线的作用,鼓励群众举报劳动密集型企业火灾隐患,对群众举报重大火灾隐患核查属实的,给予重奖,充分调动群众参与火灾隐患整治的积极性。
四、工作步骤
专项治理总体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从2014年12月上旬至2015年3月底,主要整治劳动密集型企业存在的突出问题,遏制火灾多发的势头,坚决防止群死群伤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第二阶段至2015年底,主要解决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区域消防基础设施建设问题,落实基层政府、部门监管责任,建立长效机制,从源头上提升劳动密集型企业火灾防控水平。
(一)动员部署(2014年12月20日前)。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成立领导组织,明确工作职责,广泛宣传发动,迅速部署开展工作,组织劳动密集型企业对照治理重点开展自查自纠。
(二)集中培训(2014年12月31日前)。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组织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开展一次全员集中消防培训,公安消防部门派员授课。所有劳动密集型企业组织员工开展一次消防培训、一次应急疏散逃生演练,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三)划片排查(2015年1月31日前)。以乡镇、街道为基本单元,由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牵头,组织公安派出所、综治办、安监站、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等基层力量,进行分块立体网格化排查。县(市、区)政府从有关部门抽调精干人员,分片包干,进驻乡镇、街道,与公安派出所、综治办、安监站、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人员混合编组,逐一进行排查。建立台账,全面摸清企业数量、规模、性质以及行政许可等基本情况,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安监站负责汇总统计,于2015年1月20日前报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登记造册,由乡镇政府(街道办)审核后,于1月25日前报送上级政府,并同时抄送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公安派出所。
(四)集中整治(2015年12月10日前)。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采取法律、行政、经济、技术、舆论等手段,逐个督促存在问题的企业落实整改方案、责任和资金,集中查处一批违法建筑、违规企业,集中拆除一批彩钢板违章建筑,集中关停一批行政许可手续不全的企业,集中挂牌督办一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企业。当地政府与相关部门、乡镇街道签订责任状,劳动密集型企业提交自查自改承诺书,全部存档备查,逐级明确落实整治责任。
(五)检查验收(2015年12月31日前)。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劳动密集型企业的规模,明确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并向上级政府报备。市安委会将组织对各县(市、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实地抽查劳动密集型企业的数量不少于该县(市、区)及所辖乡镇所有劳动密集型企业总数的10%,并将检查验收情况纳入各地区安全生产目标考核、政府年度消防工作考评的重要内容,与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评先、树优挂钩。对检查验收发现排查不彻底、整治不到位的地区,将责令重新组织排查整治。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加强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对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纳入各地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加强过程监督,推动责任落实。要结合本地实际及“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要求,明确工作措施,立即组织开展治理。市安委会成立专项治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消防支队。各地要成立专门工作机构,定期通报情况,实施统一指挥调度。
(二)明确职责分工。各县(市、区)政府是专项治理的第一责任主体,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是专项治理的直接责任主体,具体负责专项治理的组织实施。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按照政府的统一领导和部署,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协调行动。规划、建设、房产、国土及城市管理部门要依法查处企业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经信、商务等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要摸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产业结构、规模数量、区域分布、生产特点等基本状况,配合相关部门明确细化整治内容和重点;质监部门要依法查处企业内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消防安全的综合监管,对发生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火灾事故牵头进行严肃查处,并对氨制冷企业设备的安全管理状况进行排查;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提供劳动密集型企业登记情况,对有关部门撤销许可的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许可的企业。公安机关及消防部门要加大监督执法力度,用足用好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临时查封、罚款、拘留等执法手段,查处消防违法行为,督促指导整改火灾隐患。
(三)形成工作合力。各级政府要明确有关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具体职责,负责本行业、本系统、本领域的专项治理。职能交叉、多头管理的行业领域,地方政府应及时协调,落实有关部门责任,防止推诿扯皮。要建立部门定期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及时通报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形成执法合力。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要明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和责任,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要加强日常消防安全检查。
(四)依法严格整治。对未依法办理消防行政审批手续且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企业,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对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数量不足、违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违规搭建彩钢板临时建筑的,一律依法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责令立即消除隐患或者予以临时查封;对违规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拒不拆除的,一律依法强制拆除;发现违规住人、违规设置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的,一律依法立即清理;对违规电气焊、违规使用明火、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不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拘留;对劳动密集型企业,一律按照标准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或者简易喷淋,加强技防、物防措施。
(五)强化督导检查。要建立领导干部分片包干责任制,层层分解责任,切实将工作任务落实到各级领导、各个岗位、每个环节。对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隐患突出的地区,各县(市、区)政府要派出工作组加强督导,对重点地市进行专项督导。劳动密集型企业发生火灾事故,要严格实行责任倒查,存在工作失职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责任。
合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