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812060194 【发文字号】 合金办函[2014]140号
【发布日期】 2014.12.12 【实施日期】 2014.12.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公司综合规定
合肥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同意巢湖市金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的批复
(合金办函〔2014〕140号)
巢湖市金融办:
你单位《关于要求批准巢湖市金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金的请示》(巢金办〔2014〕24号)悉。根据省政府金融办《关于同意巢湖市金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批复》(皖金函〔2014〕707号),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巢湖市金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壹亿肆仟叁佰捌拾捌万元增加至壹亿陆仟柒佰叁拾陆万元。增资后巢湖市金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结构为:巢湖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持有该公司56.38%的股权,巢湖市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持有该公司29.88%的股权,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该公司13.74%的股权。
二、同意巢湖市金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因上述变更修改章程。
你单位接到批复后,请督促巢湖市金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尽快申请换领《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及时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同时加强对该公司的日常监管,确保该公司规范运作,依法经营。
巢湖市金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要根据《安徽省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省政府令第250号)、《合肥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暂行办法》(合政办〔2011〕23号)等文件规定,严格按照核准的业务范围依法开展经营,加强内部管理,规范经营行为,严禁从事非法金融活动,并自觉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此复。
合肥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2014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