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文字号】 合建[2014]71号
【发布日期】 2014.07.02
【实施日期】 2014.07.0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外地进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基本信息登记管理的通知
(合建〔2014〕71号)
外地进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管理,规范外地进肥造价咨询企业执业行为,保障造价咨询成果质量,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外地进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基本信息登记管理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外地进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下简称“外地进肥企业”)是指工商注册地在合肥市行政区域外、依法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在我市开展咨询业务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二、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外地进肥企业基本信息登记的监督管理。日常管理委托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具体负责。
三、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凡外地进肥企业在我市参加招投标以及承接造价咨询业务前,必须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建委窗口办理基本信息登记。
四、外地进肥企业办理基本信息登记,应满足以下条件:
1、有固定办公场所,且人均面积不小于10平米;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
3、来肥开展造价咨询业务,应配备满足行业标准编制造价成果文件的造价专职专业人员;
4、近三年内企业无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
五、办理基本信息登记时,应提供《外地进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基本信息登记申报表》(详见附件)及相关资料。
六、外地进肥企业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应从发生变更起5个工作日内,持《外地进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基本信息变更申请表》及有关证明资料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建委窗口办理信息变更。
七、外地进肥企业基本信息自登记之日起,原则上每年复核一次。发生下列情形的,基本信息不予复核,且两年内不予重新办理基本信息登记:
1、提供虚假信息进行登记或申报资料弄虚作假的;
2、逾期未按要求办理基本信息复核的;
3、企业年度有违法违规行为或不良信用记录的;
4、受到行业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通报批评的。
八、外地进肥企业统一纳入全市造价咨询企业行业管理,依法接受造价主管部门的监督。
九、外省进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入我市承接国有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必须在肥设立分支机构,并按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加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支机构和咨询业务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造资〔2011〕18号)文件要求及时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十、外地进肥企业违反本通知规定,未办理基本信息登记、未按要求进行分支机构或业务备案的,予以通报批评,计入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一、外地进肥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将定期在合肥建设网和《合肥建设工程市场价格信息》期刊上公布。
特此通知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