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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临时建筑设施安全管理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5-02-19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文字号】 合建质安[2014]43号
【发布日期】 2014.06.13 【实施日期】 2014.06.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建筑安装施工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临时建筑设施安全管理的通知
(合建质安〔2014〕43号)

各县(市)区住建(建设、建管)局、各开发区建发局(建管中心),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肥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临时建筑设施(包括暂设性的生活区、办公区用房,工地值班室、工地围挡围墙及大门等建筑物)安全管理工作,杜绝出现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盲区”,为职工提供安全、舒适的生产、生活环境,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JGJ/T188-2009)、《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等有关标准规范,结合实际,提出如下重点管理要求:

  1、建设单位应及时足额给付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专项经费,开工前应统一划定施工现场临时建筑设施区域,不得随意变更。施工过程中确需新重调整区域的,应由建设单位承担费用;施工单位要保证安全经费的投入,做到专款专用,搭建合格、标准、安全牢固的临时建筑设施;监理单位对专项经费拨付和使用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理。

  2、施工现场临时建筑设施应由专业技术人员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审核签字后实施,临时建筑设施应根据本地气候条件,采取抵抗风、雪、雨、雷电等自然灾害的措施。

  3、办公区、生活区和施工作业区应分区隔离设置,导向、警示、定位、宣传等标识明确醒目,办公区、生活区不得位于建筑物的坠落半径和塔吊等机械作业半径之内,与架空明设的用电线路之间应保持安全距离,严禁布置在高压走廊范围内;厨房、卫生间宜设置在主导风向的下风侧。临时建筑设施的活动房的设计应遵循标准化、定型化及通用化的原则,符合《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钢结构设计规范》的规定。

  4、宿舍、办公用房使用的建筑构件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当使用金属夹芯板时,其芯材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发电机房、变配电房、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可燃材料库房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不得使用被国家淘汰的产品。

  5、临时建筑设施安装与拆卸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现场由专业人员施工、专业技术人员监督;临时建筑设施安装完工后依据《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等规范进行一次性验收,临时建筑相关技术文件和验收合格报告等验收资料应单独汇编成册,移交给使用单位归档保管。无验收资料或验收资料不全的,使用单位禁止入住使用。

  6、施工单位应加强临时建筑设施安全和消防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卫生防疫、消防、生活设施的使用和生活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根据季节变化组织临时建筑设施专项安全、消防检查。职工宿舍尽量做到统一供暖、降温,宿舍建设时应充分考虑电力功率需求,合理配置线路、电器和限电保险装置等。建设、监理单位应强化施工现场临时建筑设施安全、消防管理,安排专门人员进行日常和定期检查,并留有消防安全检查记录,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确保临时建筑设施安全。

  各县(市)区住建(建设、建管)局、各开发区建发局(建管中心),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等单位要高度重视对临时建筑设施安全管理,在日常监督管理中要把临时建筑设施安全纳入范围,特别是新开工的施工现场,一律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严格对照检查,同时加大处罚力度,确保现场一线作业人员生产、生活的安全和健康。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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