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文字号】 合建公[2014]17号
【发布日期】 2014.06.05 【实施日期】 2014.06.0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供水企业专项检查通知
(合建公〔2014〕17号)
各县(市)建设(住建)部门,合肥供水集团: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供水行业的监管,全面提升全行业管理水平及产品质量,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住建部及省住建厅有关文件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对我市供水行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此次检查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自查自纠阶段;6月30日前各相关单位要将自查自纠情况报市城乡建委。第二阶段为重点抽查阶段,市城乡建委抽调专人组成检查组,对第一阶段的自查自纠情况进行重点抽查。现将此次检查的具体情况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自查自纠,6月9日-6月25日;重点抽查:7月1日-7月10日。
二、检查范围:各县(市)建设(住建)部门,合肥供水集团。抽检各县(市)城区正在生产经营的供水企业1个,辖区建制镇正在生产经营的供水企业1个,各县(市)在建水厂或在建管网工程1个。
三、检查内容:
1、供水专项规划编制情况。
2、信息公开。供水企业是否建立水质信息公布制度。
3、水质检测能力建设情况。是否实现国家标准规定的全部106项水质指标检测能力;超过30万m³/日的供水企业是否具备国家标准规定的常规指标和一些非常规指标的检测能力,所有供水企业具备国家标准规定的日常检测指标的检测能力。
4、二次供水管理。是否实行专业化管理,二次供水是否存在水质安全隐患的供水设施。
5、特许经营权管理:是否严格执行特许经营制度,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6、应急保障。是否有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是否有对突发性水源污染和重大自然灾害的应急供水预案,应急水源建设、应急抢险队伍建设,储备应急器材,对突发性水源污染的技术措施,紧急供水设备、水质监测仪器的配备情况等。
7、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是否实施精细化管理,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规范操作规程执行情况,是否建立持证上岗制度,消毒方式,如何控制消毒副产物的产生等。
8、在建工程管理。是否具有严格安全生产措施,工程项目是否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竣工验收制等制度,工程建设计划,建设周期,能否按照建设计划完成并按期运行。
希各单位接通知后,应高度重视本次检查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认真组织好自查自纠工作,要认真梳理供水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本次检查结束后将对检查结果通报各县(市)政府;对水质不合格,将责令立即整改。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