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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合肥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加强合肥市地方监护铁路道口监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5-02-20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交通运输局 【发文字号】 合交行审[2014]110号
【发布日期】 2014.05.07 【实施日期】 2014.05.0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铁路运输

合肥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加强合肥市地方监护铁路道口监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合交行审〔2014〕110号)

各有关单位:

  按照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监护工作的通知》(合政办秘〔2004〕38号)精神,我市实施涉境部分公路与铁路的平交道口地方监护(通称地方监护铁路道口)工作多年来,实现了未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平稳态势,受到省经信委等上级部门的好评。最近省经信委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监护道口安全工作的通知》(皖经信运输〔2014〕74号),为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地方监护铁路道口监护管理工作,确保不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

  各县铁路道口监护管理部门及其乡镇(街道、社区)主管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充分认识道口监护工作是“利市利民、造福于民”的大事,是安全生产工作责无旁贷的责任,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生命至上”安全理念,切实加强道口监护工作的领导。要明确一名分管领导,负责组织实施铁路道口有效安全监护管理工作及其协调指导等相关工作,确保我市道口监护工作政令畅通。

  二、建立健全管理机构,明确工作职责

  各县及其乡镇(街道、社区)要明确一个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涉境地方监护铁路道口日常安全监护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既有领导分管督促又有职能部门具体负责目标任务落实的监护管理体系,将目标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具体部门以及个人,要与道口监护人员签订一年一度的《责任书》,分管领导负责督促、指导和协调目标任务落实,建立道口监护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和道口监护工作制度,以确保我市地方监护铁路道口监护管理工作正常、有序、安全运行。

  三、强化监督,坚持检查

  坚持开展定期和不定期安全检查活动,防止和克服麻痹松懈思想,我局将继续坚持对辖区内地方监护铁路道口每季开展全面安全检查和重大节庆日的重点检查以及随机抽查制度,各县主管部门要对所管辖道口保持每季不少于两次的全面检查及其巡查制度,地方监护铁路道口所在的乡镇(街道、社区)务必对涉境道口每月至少全面检查两次,坚持不懈地开展日常的安全检查和随访随查管理工作制度;严格执行各项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检查故障报警器与信号设备、通讯设施的完整及完好性,增强监护人员作业标准化及应急处置能力;杜绝当班监护人员的脱岗、替岗、睡岗、饮酒上岗等违规行为,全面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堵塞安全漏洞。

  四、坚持培训,更新知识

  道口监护人员由道口所在的乡镇一级人民政府负责选聘,年龄原则上掌握在55岁左右(身体条件好的人员年龄酌情适度放宽),委托和协同铁路部门进行上岗前业务知识培训,掌握道口监护各项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熟知故障报警器与信号设备、通讯设施等使用方法,具备监护人员作业标准化及应急处置能力,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坚持开展每年度不少于两次的集中培训,及时更新道口监护业务知识和逐步完善各项操作规程和工作规章制度,切实提高道口监护和管理人员业务水平,保障道口监护人员能够胜任道口监护工作,防范道口事故发生,实现道口安全监护管理。

  五、逐步提高生活待遇,落实兑现奖惩制度

  道口监护费用要按照《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纪要》(省政府办公厅〔2002〕第57号)精神落实到位,结合省里一般性转移支付给地方的道口监护专项经费,专项用于发放道口监护人员的劳动报酬、生活设施费用及其道口监护设备设施的维护,不得挪作道口监护和管理工作之外的用途,有条件的县和乡镇(街道、社区)要积极争取本级财政的支持,逐步提高道口监护人员报酬的生活待遇;市、县、乡镇(街道、社区)要做好地方监护铁路道口监护和管理工作的年度评价工作,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和好的做法,给予表彰奖励,对防止重大事故有突出贡献者,给予一次性表彰奖励,违反作业规章和劳动纪律,造成不良影响及严重后果的,一律严肃处理,特别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我市地方监护铁路道口的安全文明监护工作,研究进一步做好我市道口监护管理工作的措施和办法,强化安全监管机制,保持我市地方监护铁路道口监护管理工作的良好势头,促进我市地方监护铁路道口监护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确保铁路、公路运输高效、畅通、安全。

合肥市交通运输局

2014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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