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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履约反馈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5-02-22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合政办[2014]13号
【发布日期】 2014.04.30 【实施日期】 2014.04.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履约反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政办〔2014〕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综合监管,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履约反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4月30日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履约反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工作,切实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综合监管,建立行业管理、综合监督、行政监察三位一体的招投标监管机制,形成两场联动、诚信联建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履约阶段的监督管理,包括政府投资、融资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建设工程项目,国有、集体产权交易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项目的标后监督管理。下列项目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

  (一)建设工程、政府采购、产权交易、土地出让等类别的重大项目和特别重大项目;

  (二)与招标控制价相比,中标价下浮幅度较大的建设工程项目;

  (三)有投诉举报或有不良反映的项目;

  (四)其他需要进行重点监督管理的项目。
第二章 履约反馈的主体及结果运用
  第三条 标后履约由合同双方及行业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管局)与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实行“两场联动、诚信联建”,将竞得者履约行为与市场准入挂钩。

  第四条 项目单位在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履约过程中发现竞得者存在不按合同规定履约或其他违规行为的,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竞得者的履约情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视竞得者违约违规情况给予处罚,并将处罚决定反馈至市公管局。市公管局应依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给予竞得者不良信用记录、市场准入限制、网上曝光等处理。

  项目单位在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履约过程中如需市公管局协同对竞得者的履约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应向市公管局市场执法监察支队提出约谈竞得者的申请;市公管局市场执法监察支队应依据相关规定约谈竞得者;市公管局应依据《合肥市招标投标市场主体及评标专家不良行为记录与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履约过程中,项目单位应在每季度末将项目履约情况反馈至市公管局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10日内,项目单位应对项目整体履约情况作出评价,并反馈至市公管局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对竞得者信用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项目单位在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履约过程中发现竞得者存在不按合同规定履约或其他违规行为的,应向财政部门反映竞得者的履约情况。财政部门应视竞得者违约情况给予处罚,并将处罚决定反馈至市公管局。市公管局应依据财政部门的处罚决定,给予竞得者不良信用记录、市场准入限制、网上曝光等处理。

  项目单位在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履约过程中如需市公管局协同对竞得者的履约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应向市公管局市场执法监察支队提出约谈竞得者的申请;市公管局市场执法监察支队应依据相关规定联合财政部门及项目单位约谈竞得者;市公管局应依据《合肥市招标投标市场主体及评标专家不良行为记录与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履约过程中,项目单位应在每季度末将项目履约情况反馈至市公管局;合同履约完毕、项目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在申请资金拨付时,应对项目整体履约情况作出评价,并作为资金拨付申请资料要件报至相应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每月将各类项目履约情况评价表集中反馈至市公管局,作为对竞得者信用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项目单位在产权交易项目合同履约过程中认定竞得者有违约事实的,应报市公管局联动处理。

  项目单位在产权交易项目合同履约过程中如需市公管局协同对竞得者的履约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应向市公管局市场执法监察支队提出约谈竞得者的申请;市公管局市场执法监察支队应依据相关规定约谈竞得者;市公管局应依据《合肥市招标投标市场主体及评标专家不良行为记录与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产权交易项目合同履约过程中,项目单位应在每季度末将项目履约情况反馈至市公管局;合同履约完毕,项目单位应对项目整体履约情况作出评价,并反馈至市公管局,作为对竞得者信用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人在出让合同签订后发现竞得人存在不按合同规定履约或其他违规行为的,应视竞得者违约违规情况给予处罚,并将处罚决定于次日反馈至市公管局。市公管局应依据出让人的处罚决定,给予竞得者不良信用记录、市场准入限制、网上曝光等处理。

  出让人供应土地后,当地政府或开发园区管委会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加强土地管理进一步做好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2014〕31号)的规定,对竞得人在履约过程中的违约违规行为给予责任追究的,应将责任追究情况按月反馈至市公管局。市公管局应依据责任追究处理决定,给予竞得者不良信用记录、市场准入限制、网上曝光等处理。

  上述单位在土地出让项目合同履约过程中如需市公管局协同对竞得者的履约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应向市公管局市场执法监察支队提出约谈竞得者的申请;市公管局市场执法监察支队应依据相关规定约谈竞得者。市公管局将视竞得者违约情况,并依照《合肥市招标投标市场主体及评标专家不良行为记录与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履约完毕,出让人应对项目整体履约情况作出评价,并反馈至市公管局,作为对竞得者信用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审计部门在项目审计过程中,发现竞得者存在不按合同规定履约或其他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反馈至市公管局;市公管局应启动联动处理程序。项目审计结束后,审计部门应将审计结果反馈至市公管局。

  第九条 市公管局应依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对竞得人进行联动处理。

  第十条 市公管局应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实施过程的巡查,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未按本办法规定实行履约反馈的,由市公管局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由市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项目单位、直接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责任追究。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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