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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合肥市环境保护局、合肥市财政局关于下达合肥市2014年度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第一批)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5-02-22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环境保护局,合肥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 合环[2014]52号
【发布日期】 2014.04.29 【实施日期】 2014.04.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环保综合规定

合肥市环境保护局、合肥市财政局关于下达合肥市2014年度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第一批)的通知
(合环〔2014〕52号)

各(县)区环保局、财政局及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促进污染防治,改善环境质量,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9号令)和《合肥市市级排污费征收及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合政〔2011〕95号)要求,经过严格筛选,市环保局、市财政局确定了第一批环保专项资金计划,用于我市重点污染治理项目的拨款补助(具体计划见附表)。为了加强和规范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项目实施后达到环境保护预期效果,现要求如下:

  一、各资金使用单位原则上应按申报的污染治理方案和实施进度抓紧实施项目,确保项目尽快完成并发挥效益,不得降低治理目标要求、压缩投资规模等。如确需调整的,须报市级环保和财政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执行。

  二、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使用资金,不得挤占、挪用,并对资金进行单独核算;同时,自筹资金应及时、足额到位,确保污染治理项目按期实施。市财政局一次性将补助资金拨付项目申报单位所在(县)区财政局,各(县)区财政局在收到市环保局、财政局验收合格通知后全额及时拨付。

  三、项目应实行招投标制和合同制。项目完成后,资金使用单位应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四、各资金使用单位应尽快完成项目的建设,并及时向市环保局申请验收。验收结果由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在政府网站予以公示。

  五、对违反资金使用和管理规定的单位以及本年未完成验收的项目,将按有关规定追回已拨资金。

  附:《合肥市2014年环保专项资金补助项目表(第一批)》

合肥市环境保护局

合肥市财政局

2014年4月29日

  合肥市2014年环保专项资金补助项目表(第一批)
序号 项目名称 治理单位 所在区域 项目内容 总投资(万元) 补助(万元) 环境效益
  合计 3999.25 1519.5  
一、环境污染治理项目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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