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合政办[2014]10号
【发布日期】 2014.04.25 【实施日期】 2014.04.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水资源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合政办〔2014〕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4月25日
合肥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确保实现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科学合理、系统规范、务实易行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实施和责任主体
第三条 市政府对各县(市)区、开发区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进行考核,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分别任组长、副组长,市水务、发改、经信、农业、建设、财政、国资、国土、环保、审计、统计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具体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水务局。
第四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对本辖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目标完成、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等情况。
(一)指标考核:主要包括辖区内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包括用水总量,以及生活和工业用水量)、用水效率控制指标(包括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和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指标(包括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城镇生产生活废污水处理回用率)的完成情况。
(二)工作评价:重点是对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四项制度”建立情况,水资源管理能力建设,水资源配置、用水效率管理、水资源保护和相关配套政策制定及制度建设情况等进行考核测评。
第四章 考核方式
第六条 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100分。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具体评分细则在考核实施方案中另行规定。
第七条 考核工作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相对应,每五年为一个考核期,采用年度考核和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确定目标。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照本辖区考核期水资源管理控制目标,合理确定年度目标和工作计划,在考核期起始年1月底前报市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同时抄送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年度目标和工作计划有调整的,应及时将调整情况报送备案。
(二)自查自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在每年1月底前,将本地区上年度或上一考核期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工作总结、自评情况以及相关指标完成情况汇总,形成自评报告上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三)年度考核。每年2月底前,市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县(市)区、开发区上年度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进行全面检查,3月15日前提出考核评分和考核等级意见,并全面总结考核年度内我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情况,形成年度考核报告上报市政府审定。
(四)期末考核。考核期满第二年进行,按上述(三)年度考核办法和时间节点,形成期末考核报告上报市政府审定。
第八条 年度或期末考核报告经市政府审定后,通报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市有关部门。
第五章 考核结果及应用
第九条 经市政府审定的年度和期末考核结果作为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对期末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单位,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考虑。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年度或期末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要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同时抄送市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整改期间,暂停审批该地区需要用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立项和审批,暂停该地区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力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市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辖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2015年各县(市)、区、开发区用水总量及用水效率控制指标(略)
2.2015年各县(市)、区、开发区列入国家、徽省及合肥市重要水功能区达标率控制目标(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