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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工程勘察质量管理的规定(试行)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5-02-23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文字号】 合建设[2014]19号
【发布日期】 2014.04.24 【实施日期】 2014.04.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工程质量监督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工程勘察质量管理的规定(试行)
(合建设〔2014〕19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工程勘察市场监管,杜绝恶性无序竞争,确保工程勘察质量,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规范工程勘察市场

  (一)建设单位进行工程勘察项目招标时应认真执行原国家计委、建设部2002年发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不得迫使工程勘察单位以低于成本价承揽业务。

  (二)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勘察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禁止签订“阴阳合同”。

  (三)工程勘察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建设标准规范,对勘察质量负责;必须在工程勘察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业务范围内承接业务,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业务,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勘察业务。

  (四)省外工程勘察单位在合肥市承接勘察业务,应按照原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省外勘察设计单位来皖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登记备案具体办法>的通知》(建设〔2008〕179号)和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进皖建设工程企业登记信用管理的通知》(建市函〔2013〕1382号)等相关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取得相关备案证明。

  二、落实工程勘察各方主体质量责任

  (一)建设单位要为工程勘察单位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保证合理的勘察周期,提供真实的勘察依据和资料。同时,要加强勘察单位的勘察行为监督,确保工程勘察质量。

  为确保勘察原始记录和试验数据的真实、可靠,加强现场作业管理,建设单位可委托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企业对勘察作业进行监理。

  (二)工程勘察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和各项制度,强化现场作业质量和试验工作管理,保证原始记录和试验数据的可靠性、真实性和完整性,严禁离开现场进行追记、补记或修改记录。

  工程勘察单位在进行岩样、土样、水样和波速测试、地下水参数测定、物探等试验时,试验成果应由试验人员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工程勘察纲要》是工程勘察的指导性文件。工程勘察单位应在充分了解拟建工程和场地特点,调查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的基础上,按照相关规定编写工程勘察纲要。

  《工程勘察纲要》应包括如下内容:工程概况;拟建场地环境、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勘察任务要求;执行的技术标准、规范;选用的勘探方法;孔口高程(坐标)引测的依据;勘探孔孔号、类别、深度;取原状土(扰动土)或水样及原位测试的部位、数量与要求;室内(岩)土与水试验内容、方法、数量;人员与设备的配置与工作周期安排;质量控制、安全保障和对环境保护措施等。

  (四)对勘察设计总承包方式承接的工程勘察业务,总承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分包的工程勘察单位提出明确的技术要求。主要包括:对地形、地貌、工程水文地质条件、不良地质作用的评述;钻孔平面布置、钻孔深度要求;地基岩土层的工程特性;与地基基础型式有关的设计参数和工程地质剖面图、土工试验成果数据等。

  (五)严格执行工程勘察从业人员执业上岗制度。

  严格执行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及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建市〔2009〕105号),切实落实个人质量责任。在规定的执业范围内,甲、乙级岩土工程的项目负责人须由本单位聘用的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承担,项目负责人同时应组织做好勘察现场作业工作并加强管理,对勘察工作的各项作业资料(包括现场原始记录和测试、试验记录等)进行验收和签字,并对项目的勘察文件负主要质量责任。

  机长、测量员、记录员、质量员等工程勘察现场作业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接受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六)自身没有勘察劳务队伍的勘察单位,应将工程勘察劳务工作分包给具有相应工程勘察劳务资质的单位,并签订劳务分包合同。严禁将工程勘察劳务工作分包给没有工程勘察劳务资质的单位。

  (七)对于需要委托外单位进行的试验(包括室内试验、原位测试等),勘察单位应将该试验工作分包给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试验条件的单位,并签订试验分包合同。试验成果应由试验人员签章并加盖分包单位公章。

  省外进肥勘察单位原则上应在合肥市本地设置实验室,实验室应满足国家相关规定的要求。特殊情况下,未设置实验室的省外勘察进肥单位,其承接的工程勘察项目试验应委托本地具备试验条件的勘察单位进行。

  三、强化工程勘察质量监管

  (一)建设单位应在选择工程勘察单位后一周内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登记报监(见附件一)。工程勘察单位必须在现场作业的前两日向项目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报现场作业的时间、地点,现场作业结束后填报《合肥市工程勘察现场作业情况表》(见附件二)。对于省外进肥勘察单位承接的项目,应附《省外勘察设计单位来皖承接业务单项工程登记备案证明》。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工程勘察纲要》及现场作业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指派专业技术人员对现场的设施设备、作业情况及试验室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勘察现场作业单位资质、设施设备和外业管理情况;作业人员资格检查;根据勘察纲要对勘探点、钻探、取样、原位测试、原始记录等外业工作进行检查;对作业的安全健康和环境保护进行督察等。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随机检查受检单位试验室是否满足国家的相关规定;受检单位是否按照相关规范、规程的规定对取样进行室内试验;数据是否真实可靠。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检查时,勘察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应在现场做好配合工作。

  (二)实行工程勘察文件前置审查制度。

  工程勘察文件应提前送审,原则上由承担该项目施工图审查的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工程勘察文件送审时,建设单位必须同时附上工程勘察合同、《合肥市建筑工程勘察项目监督注册表》和《合肥市工程勘察现场作业情况表》。

  省外进肥勘察单位在合肥市承接工程勘察业务,须按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合肥市城乡建委的相关要求持有关证书资料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各审查机构不得受理未经备案单位的工程勘察文件。

  设计单位不得以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工程勘察文件作为设计依据。审查机构的审查意见、经审查单位认可的回复意见一并提交设计单位,作为设计依据。

  审查机构应对勘察文件中涉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内容严格把关。必要时可对现场作业原始记录、测试、试验记录等进行核查。审查不合格的勘察文件应及时退回建设单位并书面说明不合格原因,发现有关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应及时上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三)实行工程勘察第三方复核认证制度。

  对涉嫌弄虚作假的工程勘察文件,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可委托本市具有工程勘察甲级资质并具有良好信誉的第三方工程勘察单位进行实地原位检验核实。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检举、投诉工程勘察质量、市场行为问题。

  合肥市勘察与岩土工程专业工作委员会应认真做好工程勘察质量、市场行为的自律工作。

  (五)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强化工程勘察市场和质量动态监管力度,采取工程勘察报告调审、市场行为检查、实地原位检验核实等方式对工程勘察质量进行监督,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督促整改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四、附则

  (一)本规定由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本规定自2014年4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三年。

  (三)本规定中的工程勘察主要指岩土工程勘察。

  附件:
  1、合肥市建筑工程勘察项目监督注册表(略)

  2、合肥市工程勘察现场作业情况表(略)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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