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文字号】 合建法规[2014]2号
【发布日期】 2014.04.23 【实施日期】 2014.04.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执行新版《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的通知
(合建法规〔2014〕2号)
各相关单位:
自我委开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阳光运行工作以来,我们积极探索,认真执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各项规定,通过四年执法实践,我们发现原有的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中尚存在一些问题,为此,我们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了一些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一、对处罚阶次的划分:
处罚阶次的划分是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中对安全事故划分。
1、违法行为特别严重的违法情形(甲等处罚阶次):造成特别重大事故及重大事故。
2、违法行为严重的违法情形(乙等处罚阶次):造成较大事故。
3、违法行为一般的违法情形(丙等处罚阶次):造成一般事故。
4、违法行为轻微的违法情形(丁等处罚阶次):没有造成事故。
二、修改调整原自由裁量量化处罚标准中罚款比例。
在过去的处罚标准中,罚款金额多以合同价款为基数,忽略了违法情形的轻重,经过调整,现罚款金额随着违法情形的加重和合同价款的增加而增加。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