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交通运输局
【发文字号】 合交建管[2014]99号
【发布日期】 2014.04.23
【实施日期】 2014.04.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合肥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建设工程第三方试验检测工作的通知
(合交建管〔2014〕99号)
各县(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市农村公路局、市交通工程质监站:
为进一步加强交通建设工程第三方试验检测工作,根据《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 F80/1-2004)、《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皖交质监〔2012〕6号)等文件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第三方实验检测技术服务单位(以下简称“三检单位”),招标文件由业主和质监机构按有关规定共同制定。招标文件中应明确规定项目第三方实验检测技术服务工作所需的人员组成,设备配备,检测的内容、方法、频率及数量等。
二、三检单位要按规定编制检测大纲,检测大纲由项目建设单位和质监机构共同审批。三检单位经质监机构书面委托后开展检测工作。检测工作应依据检测大纲进行,检测单位对所出具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检测大纲分为过程检测、交工验收检测、竣工验收检测、其他专项检测等内容。其中交竣工验收检测结果作为项目质监机构验收评定依据,由市交通工程质监站制定具体的检测大纲编制办法。
三、三检单位应建立符合要求的现场试验室,实验室的检测能力、人员配置、设备配备等需经建设单位审核,并报项目质监机构备案。三检单位投标文件中主要试验检测人员原则上不得调换,如确需调换人员,须经建设单位同意,新更换人员资质不得降低,并报项目质监机构备案。
三检单位不得担任该项目施工、监理单位工地试验室的母体机构。
四、三检单位过程检测费用由检测单位在提交正式检测报告后按规定申请计量支付;交(竣)工检测费用,须在项目质监机构下发交(竣)工验收合格报告后方可计量支付。
五、项目建设单位要依据相关文件要求,制定三检单位具体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三检单位的检测行为。市交通工程质监站要通过综合督查、专项督查、巡视督查等方式,对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并在日常监督检查中采集、整理、汇总检测单位和检测人员的从业情况,作为试验检测机构及试验检测人员信用评价依据。
合肥市交通运输局
201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