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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合肥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管理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5-02-24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文字号】 合建[2014]40号
【发布日期】 2014.04.18 【实施日期】 2014.04.1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交通安全管理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合肥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管理的通知
(合建〔2014〕40号)

轨道交通各建设、施工、管理、勘察、设计等单位:

  为了加强我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为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防范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办法》、《安徽省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

  一、重大危险源应按照“辨识评估、论证评审、建档公示、条件验收、过程控制、应急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

  二、施工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前根据设计图纸、周边环境、水文地质、施工工艺、合同工期、劳动力安排、机械设备、设施等条件,全面进行危险源辨识评估,出具危险源清单,并且组织相关专家对危险源清单进行论证。

  重大危险源的范围请参考附件。

  三、施工单位应针对重大危险源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专家论证,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盖章,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盖章后方可执行。
  经批准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确需修改时,修改后应当按原审批程序重新审批。

  四、施工单位应按照重大危险源清单建立管理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并在施工现场阶段性公示重大危险源清单。

  五、重大危险源施工作业前,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合肥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重大风险点位施工条件验收办法》合建[2012]69号文要求组织条件验收。

  六、各参建单位应在重大危险源施工过程中应加强过程控制.

  1、建设单位应对重大危险源施工过程实施总管理,定期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监测等有关单位召开重大危险源例会,协调解决有关事项,检查落实各方人员到岗情况。

  2、勘察、设计单位应派驻现场代表,参加涉及本专业的重大危险源例会,并提出解决有关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措施。

  3、监理单位根据已审批的重大危险源的专项方案编制监理细则,并进行旁站监理,发现隐患应下达监理通知单,重大隐患或整改不力的应立即上报建设单位带班领导和监督机构并下达停工令。

  4、施工单位应加强重大危险源自检工作,实行作业班组交接检、安全员全程检、项目安全总监每日巡检的安全检查制度,交接检、全程检、巡检中发现隐患应及时整改,重大隐患应立即上报并停工整改,整改工作应做好文字和影像记录,归档备查。

  5、施工单位应在重大危险源施工作业部位安装视频监控。

  七、施工单位应成立应急管理领导小组,编制应急预案,储备应急物资,开展应急演练,遇突发事件时妥善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在1小时内上报建设主管部门及监督机构。

  各参建单位应严格按照本通知做好重大危险源管理工作,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我委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严肃处理。

  附件:重大危险源参考表(略)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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