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文字号】 合建质安[2014]23号
【发布日期】 2014.04.18 【实施日期】 2014.04.1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联动检查工作的通知
(合建质安〔2014〕23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各安全监督机构:
为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企业安全体系建设,提高企业抓好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能力,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397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28号)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质[2008]121号)等相关规定,现将市、县(市)区及开发区两级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联动检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启动联动检查的条件
1、在12个月内,同一企业同一项目被两次责令停止施工的;
2、在12个月内,同一企业在同一市、县内三个项目被责令停止施工的;
3、施工企业承建工程经责令停止施工后拒不停工整改的。
二、开展联动检查的程序
1、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及各级安全监督机构提出实施联动检查申请(附样表),并附相关企业、现场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证明材料和照片;
2、组织相关专家及检查成员,确定检查时间;
3、提前半天通知责任单位,要求相关人员到岗接受检查,并提供相关安全管理资料;
4、组织现场检查(包括对企业检查);
5、检查结果发文通报,并约谈主要负责人等管理人员,同时提出相关处理意见。
三、检查人员的安排
市城乡建委质安处牵头,申请地区部门分管负责人或安全监督机构负责人,相关监督人员、2~3名专家等。
四、联动检查结果的处理
1、对迎检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据有关文件精神,提请省建设主管部门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2、对迎检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转送市公用事业建设监察大队进行立案查处。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