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文字号】 合建建管[2014]21号
【发布日期】 2014.04.17 【实施日期】 2014.04.1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环保综合规定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混凝土企业搅拌站环境整治工作督查的通知
(合建建管〔2014〕21号)
各县、区、开发区建设(管、发)局,各混凝土生产企业:
为了落实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合肥市环境保护局4月3日召开《合肥市预拌商品混凝土搅拌站环境整治工作方案》的会议精神,经研究决定,对全市商品混凝土搅拌站环境整治工作开展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对象
1、县、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
2、全市各混凝土生产企业。
二、督查组织
市城乡建委建筑业管理处负责牵头组织全市督查工作。
三、督查依据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 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合肥市人民政府《合肥市空气质量达标阶段性工作方案》、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合肥市建设工程污染防治暂行规定》、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合肥市环境保护局《合肥市预拌商品混凝土搅拌站环境整治工作方案》等4个规范性文件。
四、督查内容
1、各县、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是否把省住建厅、合肥市政府、市直相关部门的文件所确定事项贯彻落实到位。
2、各县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是否严格履行对混凝土搅拌站环境整治工作的监管主体责任。
(一)是否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纳入本部门日常管理目标范围;
(二)是否已制定切实可行的辖区混凝土企业搅拌站环境整治工作进度计划;
(三)是否设立专门的临时监督工作机构或人员,是否建立了有效的信息档案;
(四)是否对辖区混凝土企业搅拌站环境整治工作进行有效监督和指导;
(五)是否在初审混凝土企业申报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资质时,对搅拌站环境整治方案进行审查。
3、各混凝土企业是否严格落实搅拌站环境整治工作的主体责任。
(一)混凝土企业是否按照《环境整治工作方案》要求制定整治工作计划;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作为搅拌站环境整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是否组织制定了整治工作方案,是否落实了整治项目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三)混凝土企业是否按照规定设立专门机构或配备专业人员开展搅拌站环境整治方面的工作;
(四)混凝土企业是否落实环境整治工作实际效果。
五、督查时间
4月10起至年底,每月组织督查次数不少于1次。
六、督查要求
1、每次督查必须覆盖所有县区、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覆盖所有混凝土搅拌站点。
2、每次督查结束后,应将所检查情况,形成书面总结材料。
3、各县、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未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严格履行对混凝土企业搅拌站环境整治工作监管主体责任的,各混凝土企业不能严格落实搅拌站环境整治工作主体责任的,市城乡建委将约谈县、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企业法人代表,对工作落实不力的企业,将按规定在合肥市建设网上予以通报,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将予以立案处罚。
特此通知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