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地方法规规章 » 正文
(2014年)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企业资质监督管理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5-02-24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文字号】 合建建管[2014]19号
【发布日期】 2014.04.17 【实施日期】 2014.04.1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建筑安装施工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企业资质监督管理的通知
(合建建管〔2014〕19号)

各县市区建设(管)住建局,各开发区建发局(建管中心),委属相关二级机构,市建筑业协会(混凝土分会),全市各建设、施工、监理及混凝土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预拌混凝土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预拌混凝土企业生产和市场行为,建立长效监督管理机制,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合肥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政府令[2006]12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我市预拌混凝土企业资质监督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全市预拌混凝土企业实行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现有预拌混凝土企业不得擅自增设生产线或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异地设立分站,已经设立分站的,必须设立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混凝土专项试验室,凡未通过环保专项达标验收的现有预拌混凝土企业,一律不得进行扩建或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异地设立分站。

  二、凡工商注册地及企业资质非本市的预拌混凝土企业,在我市申请设立预拌混凝土企业,必须按本通知要求在我市申请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进行生产及经营活动。

  三、新建厂址必须符合当地规划及土地使用性质;新建预拌混凝土企业应避开环境敏感区,应远离居民集中居住区,应布局在当地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厂址选择应考虑原材料及产品运输距离,应选择交通便捷地点。不应建造在易发生地质灾害和对水利设施运行有影响的区域。

  新建预拌混凝土企业,必须同步实施环保配套设施建设,严格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审批手续,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验收、投产。

  四、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凡欲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申请新建预拌混凝土企业,必须在申办工商营业执照和进行搅拌站设施建设前,按下列要求同时向市城乡建委建管处及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前置条件申请:

  (一)必须递交搅拌站设施建设可行性报告,可行性报告应包括设备、人员、资金投入的情况;选址的地点、拟建厂内平面布置情况及生产工艺流程图;环境评价报告或环境评价书;对粉尘控制、噪声控制、污水再利用和废料处理等采取的措施等主要内容。配备符合国家资质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混凝土专项试验室。

  (二)必须取得规划、环保等部门审查通过的批准文件。应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

  (三)必须取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手续,厂区面积应不小于20000平方米(30亩)。

  市城乡建委建管处应会同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前置条件申请材料后10日内,应提出明确意见

  五、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所有新申请预拌混凝土资质的企业,在向市及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服务窗口提交资质申报材料时,除必须符合现行资质标准规定条件要求外,还应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取得市城乡建委及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签章“同意场站设施建设”的前置条件申请报告。

  (二)厂区场地必须进行硬化处理,厂区内必须建设雨污分流排水设施;“三废”处理必须全部达标,符合清洁生产要求。

  (三)砂石堆场应铺装硬质地面并设置排水沟。砂石堆场与配料设施必须进行全封闭处理,其高度应满足装卸料、配料的要求,并应配备(喷淋喷雾等)除尘设备,砂石装卸作业应采用静音装载机,满足装卸料、配料及环保要求。

  (四)预拌混凝土企业设施建设,必须满足规定要求(附件一)。必须配有不少于15辆新混凝土搅拌车和至少1台输送泵。

  (五)预拌混凝土企业,其生产运输管理必须满足规定要求(附件二)。所有混凝土搅拌车必须独立安装符合要求性能的卫星定位监控装置和右转弯提示装置,设立有效卫星定位后台监控系统,并配备专人操作;所有混凝土搅拌车必须放大号牌,并在车门和滚筒部位喷涂单位名称等明显标识。录用驾驶员的驾龄应为三年及以上。企业现有分支机构混凝土搅拌车运输行为,必须纳入母公司统一管理范围。

  六、预拌混凝土企业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后,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向市城乡建委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七、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差别化的原则,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对预拌混凝土企业资质的动态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资质条件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不达标、对无资质擅自生产、借用或超越资质范围进行生产、销售混凝土的违法违规、扰乱建筑市场秩序行为进行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撤回资质。

  本通知执行中如遇问题,请与我委建筑业管理处联系。联系电话,62692765,62692762。

  特此通知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4月17日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