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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查询公民户籍登记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11-20   阅读:

发文机关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司法厅

发文日期2015年01月04日

时效性失效

发文字号皖司通〔2015〕1号

施行日期2015年01月04日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2022年)安徽省办理律师查询人口信息工作规范

各市公安局、司法局,省直管县公安局、司法局:

为保障律师执业活动中依法调查取证,保证公民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律师查询公民户籍登记资料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执业律师,因所承办法律事务需要可以查询公民户籍登记资料。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执业实习人员、律师助理人员不得单独查询公民户籍登记资料。

二、 执业律师查询公民户籍登记资料时需携带律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应详细注明律师姓名、所承办法律事务、被查询人姓名或公民身份号码等内容,公安机关在核对无误后将相关材料留存。

三、 查询时公安机关应当告知查询人承担的责任及义务。公安机关可以将查询结果以书面方式提供给查询申请人。提供的内容包括被查询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址、公民身份号码、照片、所属派出所等八项户籍静态项目,不得提供被查询人其他信息及电子文档。

四、 执业律师查询公民户籍登记资料,原则上通过被查询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进行查询。省司法厅、公安厅将积极推进网络查询机制建设,探索建立方便、快捷的查询方式。

五、 律师对于所查询的公民户籍登记资料,应当依法合理地使用,不得泄露有关人员的隐私。如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执业纪律的情形,将依法进行查处。

六、 各地公安机关户政管理、法制机构以及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问题,为律师依法查询公民户籍登记资料提供服务,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安徽省公安厅


安徽省司法厅


2015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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