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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5-02-25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合政[2014]40号
【发布日期】 2014.04.14 【实施日期】 2014.04.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地方债务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政〔2014〕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4年4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
2014年4月14日

  合肥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规范政府性债务借用还行为,切实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平稳健康较快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津、法规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皖政〔2013〕4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合肥市本级政府及其部门或机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纳入名录管理的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公用事业单位、四大开发区(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合肥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合肥巢湖经济开发区)及其他相关单位等(以下简称举债单位)政府性债务的计划编制、举借、使用、偿还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债务是指政府直接或间接承担还款责任的债务。包括举债单位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政府性债务。

  第四条 政府性债务按偿还责任划分为三类:

  (一)直接债务:举债单位以财政性资金作为直接还款来源,政府负有直接偿还责任的债务。主要包括:

  1.地方政府债券、国债转贷、外债转贷、农业综合开发借款、其他财政转贷债务中确定由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

  2.举债单位举借、拖欠或以回购等方式形成的债务中,确定由财政性资金(不含车辆通行费、学费等收入)偿还的债务;

  3.地方政府粮食企业和供销企业政策性挂账。

  (二)担保债务:政府及其部门或机构提供直接或间接担保形成的,当举债单位无法偿还时,政府负有连带偿还责任的债务。主要包括:

  1.举债单位举借的确定以举债单位事业收入(含学费收入)、经营收入(含车辆通行费收入)等非财政性资金偿还,且政府及其部门或机构提供直接或间接担保的债务;

  2.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或机构举借,以非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视同政府担保债务。

  (三)救助债务:举债单位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不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政府也未提供担保,但当债务人出现债务危机时,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

  融资平台公司自身经营、非公益性项目形成的、不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政府也未提供担保的债务不纳入政府性债务管理范围。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性项目是指: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且不能或不宜通过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府投资项目,如市政道路、公共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公共卫生、基础科研、义务教育、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基本建设项目。

  第六条 政府性债务管理按照“举债有度、用债有效、还债有信、管理有力”的总体要求,坚持“统筹决策”和“借用还相统一”的原则,全面推行年度收支计划管理和《政府性债务融资项目审批卡》制度。

  第七条 政府性债务管理纳入市对各举债单位和市直有关部门的目标管理绩效考核。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市财政局(投融资办)是全市政府性债务管理牵头部门,负责编制本级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负责本级政府性债务举借管理、绩效考核,定期报告本级政府性债务收支情况,负责汇总全市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建立全市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管控机制,以及其他全市政府性债务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市发改委负责市本级政府性债务投资项目立项等管理工作;市国土资源局、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土地储备融资前置审查等工作;市大建设办公室负责根据财力情况和可融资规模统筹安排大建设项目;市审计局负责对政府性债务举借、使用、偿还等情况进行审计,并将政府性债务管理纳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市监察局负责查处政府性债务举借、使用、偿还等过程中违规违法行为。

  第十条 政府性债务坚持“谁举借、谁偿还”的原则,举债单位承担按期足额偿还政府性债务、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的责任。各举债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第三章 计划和风险管理
  第十一条 政府性债务实行年度收支计划管理。市本级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由市本级各举债单位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汇编组成,市本级各举债单位应根据上年债务余额和当年财力安排合理测定年度可融资规模(包括土地储备融资年度可融资规模),在确定的可融资规模内结合项目进度、融资渠道和融资成本等因素编制年度债务收入计划。根据年度债务收入计划按照“量入为出、以收定支”原则编制年度债务支出计划。直接债务逐步纳入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各举债单位应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章后报至市财政局(投融资办)审核。市财政局(投融资办)审核并汇总形成市本级下一年度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于每年11月30日前报至市政府审批,并将经市政府批准的计划下发至各举债单位执行。未列入市本级债务收支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举借政府性债务。

  第十三条 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在年度执行过程中如需变更,应履行变更报批手续,由举债单位向市财政局(投融资办)申请变更,市财政局(投融资办)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举债单位债务年度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应按月报送市财政局(投融资办)备案。市财政局(投融资办)应按季向市政府报告政府性债务年度收支计划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 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审核依据是:

  (一)政府性债务偿还资金来源和责任主体是否落实;

  (二)举借的政府性债务用途是否符合国家关于政府性债务资金使用规定;

  (三)债务总规模是否超过控制规模,债务率、偿债率、逾期债务率等指标是否超过控制线;

  (四)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的资产负债率等财务指标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五)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政府性债务年度收支计划应全面反映上年末债务余额、可用债务资金余额,以及当年续建项目、新建项目、举债额度、需偿还的债务本息、债务支出用途等。

  第十七条 政府性债务风险按照不同债务类别,分类进行风险控制。

  直接债务应结合债务期限、成本、财政性偿债资金安排总额等因素,按照我市现行债务规模控制模型测算控制规模。各举债单位当年直接债务余额超出控制规模的,原则上下一年度债务余额不得新增。

  担保债务应结合举债单位偿还能力等情况确定举债单位担保债务上限。

  救助债务应结合举债单位自身运营情况、举债项目盈利情况适度举借,举债项目应切实落实偿债资金来源。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投融资办)应根据市本级存量政府性债务还本付息额、未来预计可用于还本付息的资金、债务期限和成本,加强政府性债务的期限、结构管理,实现存量债务的结构优化,审慎稳妥地测算确定市本级下一年度的债务总规模和可新增债务规模,建立债务规模滚动控制模型,并动态监测、评估和预警风险情况。逾期债务率超过30%,或债务率超过100%且下一年度偿债率超过20%,原则上不得新增债务余额。
第四章 债务举借管理
  第十九条 政府性债务举借实行报批制度。举债单位举借政府性债务应向市财政局(投融资办)提出申请,市财政局(投融资办)根据市本级年度债务收支计划,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政府审定。重大项目举债报市人大常委会审批。对经市政府审定或市人大常委会审批的融资项目,市财政局(投融资办)向举债单位出具《政府性债务融资项目审批卡》,作为举债单位举借政府性债务的依据。

  第二十条 融资利率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1.3倍的举债项目,经市财政局(投融资办)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省财政厅审批。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1.5倍的举债项目不予审批。

  第二十一条 土地储备融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编制年度可融资规模方案,由市财政局(投融资办)会同市国土资源局、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监局等部门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核定融资规模,经市政府同意后,报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审核,由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按有关规定核发年度融资规模控制卡。

  市土地储备中心举借债务,凭年度融资规模控制卡向市财政局(投融资办)提出申请,市财政局(投融资办)根据市本级年度债务收支计划,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政府审定,经批准后市财政局(投融资办)向市土地储备中心出具《政府性债务融资项目审批卡》。

  第二十二条 举债单位举借中央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明确上下级政府(管委会)及平台之间借款程序。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其融资平台向市政府或市级融资平台借款,由市财政局(投融资办)会同有关部门就是否拆借、资金使用、还款保障等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市级融资平台不得自行为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其融资平台提供拆借资金。

  第二十四条 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其融资平台向市政府或市级融资平台借款,应按要求提交还款保证文件,落实偿债资金来源、偿债责任以及抵御风险措施,明确违约责任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 除经国务院批准的政府转贷债务外,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出具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直接或变相担保协议,不得以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国有资产等为其他单位和企业融资进行抵押或质押,不得为其他单位和企业融资承诺承担偿还责任,不得为其他单位和企业的回购协议提供担保,不得从事其他违法违规担保承诺行为。

  政府融资平台对外担保行为应经市财政局(投融资办)批准。

  第二十六条 政府性债务融资渠道主要为银行信贷、企业债券、中期票据、中央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等。除法律或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举债单位不得以委托单位建设并承担逐年回购责任方式(BT、BOT等)或委托代建承诺以地补偿等其他变相回购方式举借政府性债务。对符合法律或国务院规定可以举借政府性债务的公共租赁住房、公路等项目,确需采取代建制建设并由财政性资金逐年回购(BT、BOT等)的,应根据项目建设规划、偿债能力等,合理确定建设规模,落实分年资金偿还计划。

  第二十七条 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需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一般应向金融机构借款。未经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批准,举债单位不得直接或间接吸收社会资金进行公益性项目建设,不得向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或其他个人摊派集资或组织购买理财、信托产品等,不得公开宣传、引导社会公众参与政府融资平台公司项目融资。
第五章 债务资金使用管理
  第二十八条 政府性债务应坚持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且只能用于公益性项目建设。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用于竞争性项目,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不得用于平衡预算,不得为招商引资企业垫付资金等。

  第二十九条 举债单位应根据政府性债务年度收支计划,合理筹措和安排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努力降低政府性债务成本。

  第三十条 政府融资平台应该严格界定政府性债务和自身经营性债务,不得将政府性债务资金用于自身经营性项目,混淆政府性债务和自身经营性债务支出及偿还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举债单位应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对政府性债务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定期向同级财政(投融资)部门报送政府性债务资金使用情况报告。融资平台公司公益性项目债务资金核算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公益性项目债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会〔2010〕2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市财政局(投融资办)应对政府性债务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全面评价举债项目社会、经济效益,功能作用以及债务资金使用等,形成绩效评价报告,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六章 政府性债务偿还
  第三十三条 政府性债务中,直接债务的偿还资金安排应列入本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并通过公共预算、土地出让收入、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其他政府资金等,多渠道安排专项偿债资金。土地出让收入盈余部分应优先用于偿债或留作偿债准备;担保债务应由举债单位从非财政性资金安排偿还;救助债务应由举债单位从项目收益、自有资金和其他收入中安排偿还。

  第三十四条 建立健全政府偿债准备金制度,偿债准备金从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及其他多种渠道安排,每年安排的偿债准备金不低于政府性直接债务余额15%。偿债准备金专项用于支付或者垫付政府性债务本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积极探索创新偿债资金来源渠道,综合考虑利率、汇率变化等因素影响,有效化解存量债务,均衡债务偿还压力。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财政(投融资)、审计、监察部门依法对政府性债务进行管理和监督。举债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接受财政(投融资)、审计和主管部门的监管;在审计部门的指导下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对政府性债务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内部审计。审计部门应按照国家法律的规定,对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或提供担保等情况进行定期抽查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抄告财政(投融资)部门。

  第三十六条 政府性债务信息实行月报制度。每月7日前,市本级各举债单位应将政府性债务信息及融资平台信息月报报至市财政局(投融资办)。

  第三十七条 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应加强与银监、人行等部门的信息交流,确保政府性债务信息及时、全面、准确。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属于《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该条例规定予以处罚或处分。

  第三十九条 举债单位应严格执行政府性债务管理相关规定,严格遵守政府性债务举借程序,按照规定用途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如实报告政府性债务信息。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市政府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合肥市财政局(投融资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县(市)区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级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市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9〕1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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