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司许〔2023〕457号
安徽省司法厅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谢明倩等12人:
你们提出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决定注销你们已取得的律师执业证书。
一、 合肥市
谢明倩 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
王杰 安徽卓泰律师事务所
时政 安徽元谦律师事务所
冯贵祥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李淑君 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
郑泽晖 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
罗勇军 陕西丰东(合肥)律师事务所
葛有成 浙江京衡(合肥)律师事务所
姚炜耀 浙江京衡(合肥)律师事务所
张畅 浙江京衡(合肥)律师事务所
二、淮南市
宋海燕 安徽滨阳律师事务所
三、芜湖市
顾发 浙江京衡(芜湖)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23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