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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合肥市支持建筑业发展政策兑现程序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5-02-26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合肥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 合建[2014]34号
【发布日期】 2014.04.04 【实施日期】 2014.04.0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合肥市支持建筑业发展政策兑现程序的通知
(合建〔2014〕34号)

各相关单位:
  为落实《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建筑业发展的意见》(合政〔2012〕254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进一步加快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合政秘〔2012〕202号)(以下简称政策),现对2013年市财政支持建筑业发展政策的兑现程序通知如下:

  第一条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乡建委)、市财政局应充分利用网络、电视、广播、报刊等宣传媒体,通过新闻发布、集中采访、开辟专栏等多种方式广泛深入宣传政策。

  第二条 市城乡建委应按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公开政策文本,并通过举办政策解读、政策宣讲等活动,向政策受益对象宣传解读政策内容。

  第三条 市城乡建委应在市、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窗口醒目处摆放政策文本。

  第四条 政策兑现申报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城乡建委窗口受理,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程序性、合规性、真实性、完整性等进行现场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当场告知申请人。

  市城乡建委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根据政策具体条款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会审,并提出审核意见。

  第五条 审核意见应在中国合肥门户网站、合肥建设网网站、《合肥日报》或《合肥晚报》上公示,公示内容为申报企业(对象)名称、项目、对应条款、申报金额、审核金额、法人代表名称等。公示期为5天。

  公示期间的投诉意见,由市监察部门牵头受理并调查核实,依据政策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向投诉人反馈。

  第六条 公示期满后,由市城乡建委会同市财政局将拟兑现的政策奖补项目报市政府审批。

  市政府审批后,市城乡建委应对企业申报未兑现或部分兑现项目的核减情况及原因,通过信函或短信方式,告知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及联系人。

  第七条 市城乡建委、市财政局应对政策兑现项目落实情况进行督察。

  第八条 申报奖励的企业和单位应在4月日-15日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不同的奖励类型,填写提交相应的申报表(见附件1)和证明材料(见附件2)。逾期不予受理。

  第九条 本通知适用范围为2013年度内的项目内容。

  附件:1.合肥市支持建筑业发展政策申请表
  2.2013年合肥市支持建筑业发展政策兑现申报项目情况表
  3.合肥市支持建筑业发展政策申报材料要求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合肥市财政局
2014年4月4日

  附件1 
  合肥市建筑业企业加快发展奖励资金申请表
  (科技发展奖)
  申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单位:万元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传 真  
联 系 人   电 话   E-mail  
开户银行   信用等级   帐 号  
单位性质 □施工总承包企业   □专业承包企业  □劳务企业         □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 □勘察设计企业  □监理企业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集体企业  □民营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     □科研院所  □其它企业
层次 □国际 □国家级
  □省级 □市级 中心(实验室/标准/奖项/专利)名称  
类型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中心) □企业技术中心
  □工程实验室 □检测中心 □重点实验室 □发明专利
  □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 □二等)□标准(□主持 □参与)
上年度  财务状况 资产总额   负债总额   净资产总额  
主营业务
  收入   建筑业
  总产值   净利润  
在本市上缴   税金总额   上缴
  营业税   上缴所得税  
申报奖励
  类型   申报奖励金额  
说明  
法定代表人签字: 经办人:
  附件2
  2013年合肥市支持建筑业发展政策兑现申报项目情况表
企业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不填“-”,9位) 税务登记证号(15位) 法人或自然人姓名 法人或自然人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项目名称 项目建设地点 项目所属产业 资金支付渠道 财政支付方式 财政支持方式 项目合作单位(多个单位间使用“、”号隔开) 项目总投资(万元) 财政支持金额(万元) 项目建设开始日期(XXXX-XX-XX) 项目建设结束日期(XXXX-XX-XX) 项目简述(300字以内)
  附件3
  合肥市支持建筑业发展政策申报材料要求
  1.申报资质升级晋位奖励应提供的材料
  ⑴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⑵资质批准文件及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2.申报企业上规模奖励政策应提供的材料
  ⑴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⑵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⑶经市城乡建委和市统计局签章确认的国家规定的统计报表;
  3.申报企业落户奖励政策应提供的材料
  ⑴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⑵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⑶本年度和上年度的市本级税收缴纳凭证(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留存)。
  4.申报创优夺杯奖励政策应提供的材料
  ⑴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⑵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⑶奖项的批复文件及相关证书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⑸本年度和上年度的市本级税收缴纳凭证(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留存,不考核年实缴税收本市留成部分的可不提供)。
  5.申报百强企业奖励政策应提供的材料
  ⑴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⑵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⑶获奖的批复文件及相关证书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6.申报“走出去”发展奖励政策应提供的材料
  ⑴申请报告和申报表;
  ⑵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⑶2013年度市外完成产值一览表及证明材料(完税证明或发票)。
  7.申报科技发展奖励政策应提供的材料
  统一申报材料:
  ⑴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⑵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相关证明材料:
  ⑴新建立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检测中心或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批准文件及相关认定证书等证明材料(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留存);
  ⑵标准正式文本(原件),法定主管部门批准发布该标准的文件(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留存);
  ⑶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参与制定相关国际标准的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留存);
  ⑷国家及省级科学技术奖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⑸发明专利授权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留存)。
  8.申报享受保证金下浮政策应提供的材料
  ⑴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⑵本年度及上(一个或两个)年度市级及以上评级机构发布的文件及信用评级认定证书(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留存);
  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9.政策中所设条件的认定
  ⑴奖励对象是注册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且在市本级纳税的建设工程企业。
  建设工程企业是指依法取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监理资质、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的企业;不分所有制。
  本市市区范围是指庐阳、蜀山、包河、瑶海四区及经开区、高新区、新站区、巢湖经开区四个开发区,不含肥东、肥西、长丰、庐江四县及巢湖市。
  注册地在四县一市范围的企业如新取得特级资质、综合类甲级资质、综合资质以及承揽工程获得“鲁班奖”,则可参照本政策规定向所在县(市)申报相应政策奖励。
  具体企业须经市建委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认定。
  ⑵特级资质、综合类甲级资质、综合资质、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行业甲级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含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专业甲级资质、甲级资质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及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的资质。取得资质时间以资质批准机关的公告时间为准。
  ⑶主营业务收入认定由市城乡建委会同市统计局认定;境外工程营业收入认定由市城乡建委会同市商务局认定。
  ⑷全市平均增长水平由市城乡建委会同市统计局认定。
  ⑸实缴税收本市留成部分及增长速度的认定由市城乡建委会同市财政、税务等部门认定。
  ⑹外地大企业落户合肥享受退税奖励高管人员的认定范围: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三总师(或相应级别人员),限定在5人以内(适用于民营或股份制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
  奖励的个人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仅限于在引进企业内收入所得的纳税,因其他收入所得的纳税不在奖励范围内。
  ⑺各类奖项的认定:
  “鲁班奖”、“国优工程”、“中国建筑业100强”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中国建筑业协会、中国市政工程协会颁发;
  “国家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奖”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中国勘察设计协会颁发;
  “詹天佑大奖”为中国土木工程学会、中国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会、詹天佑土木工程科技发展基金颁发;
  “钢结构金奖”为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颁发;
  “黄山杯”、“安徽省建筑业50强”为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安徽省建筑业协会颁发;
  “省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奖”为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安徽工程勘察设计协会颁发;
  “建筑科技示范工程奖”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
  “装饰金奖”为中国建筑装饰协会颁发。
  ⑻中国企业500强为中国企业联合会和中国企业家协会评选发布;大企业集团竞争力500强由国家统计局评选发布;民营企业500强由全国工商联评选发布;中国建筑业100强由中国建筑业协会评选发布。
  ⑼市外年结算收入由市城乡建委会同市商务局认定。
  ⑽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含分中心)分别为科技部、安徽省科技厅、合肥市科技局认定;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等部门认定;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由省级、市级经信委会同相关部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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