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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合肥市司法局、合肥市律师协会关于开展律师事务所重点督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5-02-26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 2014.04.02
【实施日期】 2014.04.0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

合肥市司法局、合肥市律师协会关于开展律师事务所重点督查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司法局,各律师事务所:
  为加强执业监管,进一步推进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提高律师事务所管理水平,经研究决定,于近期结合我市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对部分律师事务所开展重点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对象
  1、2013年度卷宗评查、信息化应用被通报点名的律师事务所;
  2、2013年度业务量和业务收费较低的律师事务所;
  3、近两年律师被投诉,暴露出管理缺失的律师事务所;
  4、日常管理存在问题,相关制度落实不严的律师事务所。
  二、督查时间
  由市局、县(市)区司法局、市律协抽调人员组成督查组于4月中旬开展重点督查工作。
  三、督查方式
  督查采用听取律事务所汇报、实地察看、查阅相关资料、查看系统应用情况、走访相关单位或当事人等方式进行,必要时,可以召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或全体律师座谈会议,或进行个别谈话了解情况。
  四、督查内容
  1、律师事务所执业信息公示情况;
  2、律师事务所各项规章制度建立情况;
  3、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伙协议以及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合伙人会议记录、律师政治理论(业务)学习记录,收案收费、利益冲突审查,律师管理系统应用等方面情况;
  4、律师事务所档案与案卷档案制度落实情况;
  5、律师事务所对执业律师、实习律师和行政人员的教育管理,以及签订劳动合同、购买社会保险等情况。
  五、工作要求
  1、开展律师事务所重点督查,是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的重要形式,也是提升律师事务所规范化管理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抓手。各律师事务所要认真对照督查内容开展自查,分析、查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及时予以纠正。
  2、各督察组要精心组织督查活动,熟悉督查内容、方式,细化督查方案,合理安排督查时间,使各项检查工作落到实处,防止走过场、搞形式。被督查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积极配合督察组开展检查,认真填写《合肥市律师事务所重点督查登记表》;律所主任及合伙人要亲自参与督查活动,协调安排相关人员配合督查组工作,保障督查工作顺利开展。
  3、此次督查结果将与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挂钩。对于检查中发现问题较为突出的律师事务所,将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验收后方可参加年度考核。对整改不力的律师事务所,在年度检查考核中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4、对于检查中发现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律师事务所,将由行业协会给予行业惩戒;构成行政处罚的,交由司法行政部门做出处理。对于推诿、敷衍或拒不配合督察组开展检查的,将严格按照《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四条,或《律师法》第五十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处理。

合肥市司法局
合肥市律师协会
2014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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