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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合肥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4年春季学期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发放工作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5-02-26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教育局 【发文字号】 合教秘[2014]139号
【发布日期】 2014.04.01 【实施日期】 2014.04.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教育综合规定

合肥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4年春季学期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发放工作的通知
(合教秘〔2014〕139号)

各区教育主管部门,市管普通高中学校:
  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提前下达并预拨2014年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省以上补助预算指标的通知》(财教〔2013〕2141号)文件精神,2014年第一批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预算已下达到位。为做好2014年春季学期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发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核定发放对象

  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做好国家助学金评审发放工作,严格按照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资助等次等额评审发放,不得降低标准。高中国家助学金实行按年评审、按学期发放。2014年春季学期要按照2013年秋季学期评审名单发放,不得随意变更名单。资金发放时,若发现受助学生异动(如不符合资助条件、休学、退学等情况)取消受助资格的,该部分学生资金不得发放。空出的名额和资金,需按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重新评审,重新评审要按照第一次评审程序执行,各单位要确保资金安全,不得随意挪用。

  二、及时发放资助资金

  各相关学校要建立专账,分账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各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国家助学金截留、挤占、挪用、拖延支付、扣抵学生其他支出。国家助学金发放完毕后,各学校均要建立学生资助专门档案(包括学生申请资料、评审公示资料、资金发放资料等)分年度建档备查。

  三、加强政策宣传教育

  国家助学金发放后,学校应通过校园网或其他方式公布发放学生名单,并以国家助学金发放为契机,采取各种形式加强学生教育,要联合家长一起督促学生使用好资助资金,杜绝用资助资金进行奢侈消费,在资金发放过程中,要提醒学生和家长谨防上当受骗。各单位需将高中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的影像资料及典型受助学生的文字材料直接报送市学生事务管理中心。

  四、加强资金发放监管

  高中学校校长是高中国家助学金评审、发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本校国家助学金执行情况进行日常检查与监督。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为:

  1、是否建立专账管理国家助学金,是否专款专用,是否有截留、挤占、挪用或抵扣等情况;

  2、是否按照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受助学生进行评审和公示,受助学生是否均为在籍在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3、是否将国家助学金及时发放,是否按评审确定的学生名单和资助标准发放,是否存在虚报冒领的情况,是否存在随意降低标准等情况,是否发放给真正应该受资助学生;

  4、对资金使用情况和相关档案制度是否建立和健全,具体操作规程是否达到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要求;

  5、在国家助学金政策执行过程中是否有其他违反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情况;

  对于截留、挤占、挪用、拖延支付、扣抵国家助学金,或弄虚作假、受助学生名不副实等问题,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认真组织信息采集填报工作

  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所有上报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所有受资助学生名单必须通过“安徽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进行录入。各单位需于5月30日前在系统中提交2014年春季学期受助学生名单。各区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辖区内普通高中的上报信息

  市学生事务管理中心联系人:陈磊,联系电话:63505199;

  市工行联系人:张丽,联系电话:13905517026。

合肥市教育局
2014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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