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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合肥市地震局关于震情信息报送工作调整情况的报告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10-31   阅读:

发文机关合肥市地震局

发文日期2018年02月2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合震〔2018〕10号

施行日期2018年02月22日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

2017年5月12日,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新修订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地震震级的规定》(GB17740-2017)(以下简称“震级新国标”)。2018年2月开始,中国地震局按照震级新国标对外发布地震震级。执行震级新国标后,同等能量和影响程度的地震,其震级相对原国标(GB17740-1999,1999年发布)将有一定变化,主要体现是中小地震震级将有不同程度的增大(见附件)。

根据《安徽省地震局关于震情信息报送工作调整情况的报告》(皖震发[2018]34号),省地震局对震情信息报送工作进行了调整。市地震局结合实际,对震情信息报送工作做如下调整:一是向市委、市政府上报震情信息的震级下限调整为市域内3.0级;二是市域内出现地震前兆、地震谣言,或其他地区发生地震对我市有影响的;三是对于市域内震级小于3.0级的地震,视社会影响程度报送震情信息。

特此报告。

合肥市地震局

2018年2月22日

附件:

新震级与原震级对应情况表

原国标震级新国标震级增大值原国标震级新国标震级增大值0.01.01.02.22.90.70.21.10.92.33.00.70.31.20.92.43.10.70.41.30.92.53.20.70.51.40.92.63.30.70.61.50.92.83.40.60.71.60.92.93.50.60.81.70.93.03.60.61.01.80.83.13.70.61.11.90.83.23.80.61.22.00.83.33.90.61.32.10.83.44.00.61.42.20.83.64.10.51.52.30.83.74.20.51.62.40.83.84.30.51.72.50.83.94.40.51.92.60.7注:新震级大于4.5以后使用新的震级测定方法,与原震级不再具备对应关系。2.02.70.72.12.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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