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物价局,合肥市教育局 【发文字号】 合价本[2014]16号
【发布日期】 2014.03.28 【实施日期】 2014.03.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中等教育
合肥市物价局、合肥市教育局关于开展公办普通高中教育成本监审工作的通知
(合价本〔2014〕16号)
各(县)市物价局、教育局:
为合理制定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提高教育收费决策的科学性,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省物价局、教育厅研究决定从4月份起在全省范围内对公办普通高中开展教育成本监审工作,并按属地管理的原则,以皖价本〔2014〕39号文,将监审任务委托各市组织实施。为顺利完成省级下达的任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本监审的对象
为保证成本监审对象具有代表性,根据公办普通高中学校所在地的分布、数量和类别(省示范、市示范和一般高中)等因素,我市共有8所公办普通高中学校被选定为成本监审对象,其中,省示范高中:合肥市一中、合肥市十中、肥东一中、肥西中学;市示范高中:合肥市十七中、庐江乐桥中学、巢湖市柘皋中学;一般高中:合肥北城中学。
二、成本监审的主要内容
本次成本监审的主要内容是调查核算相关公办普通高中学校2011年至2013年三个年度教育培养成本。
(一)学校基本情况。包括学生总人数及其构成、教职工总人数及其构成、固定资产总额及其构成等。
(二)学校收入情况。包括教育经费拨款、教育附加拨款、事业收入等。
(三)学校支出情况。包括事业支出、拨出经费、上缴上级支出等。
具体内容见附件1、2。
三、工作任务与职责
根据省物价局、教育厅关于开展公办普通高中教育成本监审工作的通知(皖价本〔2014〕39号)精神,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对我市承担的成本监审任务以及相关职责作如下安排:
(一)市物价局工作任务与职责
1、负责组织实施全市8所学校教育培养成本监审工作;
2、组织有关人员参加省级培训;
3、负责解释安徽省公办普通高中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监审表指标、核算办法及有关要求;
4、指导各县(市)物价局开展成本监审工作;
5、对市区三所学校直接开展教育培养成本监审工作;
6、对各县(市)报送的申报表、监审报告的复核和汇总上报工作。
(二)各县(市)物价局工作任务与职责
负责属地中学的教育培养成本监审工作,对被监审学校填报成本监审申报表的指导和初审工作,并撰写成本监审报告,送市物价局汇总审核。详见下表:
成本监审单位
被监审单位
肥东县物价局
肥东一中
肥西县物价局
肥西中学
长丰县物价局
合肥北城中学
庐江县物价局
庐江乐桥中学
巢湖市物价局
巢湖市柘皋中学
3、市、县(市)教育局工作任务与职责
负责落实部门及专人,积极配合与支持物价局开展本次成本监审工作,负责联系被监审学校,确定学校联系人或经办人。
4、被监审单位工作任务与职责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相关财务会计制度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地上报本校的基本情况、收入、支出等财务数据,如期如实填报成本监审申报有关表格。
四、工作时间安排
本次成本监审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4月上旬
1、向各县(市)物价局、教育局传达本次成本监审工作通知和成本监审申报表格;
2、被监审单位确定并报送本单位联系人或经办人;
3、组织各县(市)物价局、相关学校派员参加省局组织的培训;
(二)4月中下旬
相关学校填报调查表并上报相关材料;
(三)5月上旬
各市、县(市)物价局成本调查监审机构对各学校成本申报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审核、核算,形成成本监审报告并上报;
(四)5月中、下旬
市成本监审局组织对各市、县(市)物价局的成本监审结论进行复核、汇总,上报省局。
联系人:陈可可 0551-63756563; 袁德春 0551-63505173
附件:1.安徽省公办普通高中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监审表
2.安徽省公办普通高中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监审表指标解释及核算办法
合肥市物价局
合肥市教育局
2014年3月28日
附件1
安徽省公办普通高中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监审表
学 校 名 称
学 校 类 别
法 人 代 表
学 校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财务负责人
填 表 人
电 话
传 真
学校盖章
年 月 日
表1:
学校基本情况调查表
计量单位:元、人
项 目
行次关系
2011
2012
2013
三年平均
一、年平均学生数(人)
1=2+4
(一)高中学生
2
其中:择校学生
3
(二)初中学生
4
其中:借读学生
5
二、折合标准高中学生数
6=2+4*0.8
三、单位定编人数(人)
7
四、教职工总数(人)
8=9+15+16
(一)在职教职工人数
9=10+11+12+13+14
1、教学人员
10
2、外聘教师或专家
11
3、业务辅助人员
12
4、行政管理人员
13
5、后勤、临时工及其他人员
14
(二)离、退休人数
15
(三)其他人员
16
五、折合标准在职教职工数
17=10+11*0.5+12+13+14*0.3
六、生师比
18=6/17
七、固定资产年末总值
19=20+24+25+26+27+28+29
(一)房屋建筑物
20=21+22+23
1、办公用房
21
2、教学用房
22
3、其他
23
(二)办公设备
24
(三)专用设备
25
(四)交通工具
26
(五)图书及声像资料
27
(六)课桌椅
28
(七)其他固定资产
29
表2:
学校收入情况调查表
计量单位:元
项 目
行次关系
2011
2012
2013
三年平均
一、教育经费拨款
1=2+3
(一)教育事业费拨款
2
(二)其他经费拨款
3
二、教育附加拨款
4
三、上级补助收入
5
四、事业收入
6=7+8+9+10+11+12
1、学费收入
7
2、初中学杂费收入
8
3、择校费收入
9
4、初中借读费
10
5、住宿费收入
11
6、其他收入
12
五、附属单位缴款
13
六、捐赠收入
14
七、其他收入
15
一至七项合计
16=1+4+5+6+13+14+15
八、拨入专款
17=18+19
财政直接支付
18
财政授权支付
19
九、勤工俭学收入
20
十、经营收入
21
十一、学校总收入
22=16+17+20+21
十二、财政性弥补资金收入
23=1+4+5+17
表3:
学校支出情况调查表
计量单位:元
项 目
行次关系
2011
2012
2013
三年平均
一、事业支出
1=2+10+23+30
(一)工资福利支出
2=3+4+…+9
1、教职工基本工资
3
2、津贴
4
3、奖金
5
4、社会保障费
6
5、伙食补贴费
7
6、绩效工资
8
7、其他工资福利支出
9
(二)商品和服务支出
10=11+12+…+22
1、办公费
11
2、印刷费
12
3、邮电费
13
4、水电费
14
5、公用取暖费
15
6、工会经费
16
7、福利费
17
8、交通费
18
9、租赁费
19
10、修理费(仅指日常修理费)
20
11、招待费
21
12、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22
(三)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23=24+25+…29
1、离退休费
24
2、助学金
25
3、生活补助
26
4、住房公积金
27
5、提租补贴
28
6、其他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
29
(四)其他资本性支出
30=31+32+…38+41+42
1、房屋建筑物
31
2、办公设备
32
3、专用设备
33
4、交通工具
34
5、图书
35
6、课桌椅
36
7、其他设备
37
8、大型修缮
38=39+40
(1)房屋建筑物修缮
39
(2)设备修缮
40
9、信息网购建
41
10、其他
42
二、拨出经费
43
三、上缴上级支出
44
四、对附属单位补助
45
五、结转自筹基建
46
一至五项合计
47=1+43+44+45+46
六、勤工俭学支出
48
七、专款支出
49
八、拨出专款
50
九、拨出教育附加
51
十、经营支出
52
十一、学校总支出
53=47+48+…+52
表4:
学校上报教育培养成本计算表
计量单位:元
项 目
行次关系
2011年
2012年
2013年
支出
成本
支出
成本
支出
成本
一、事业支出
1=2+10+23+30
(一)工资福利支出
2=∑(3:9)
1、教职工基本工资
3
2、津贴
4
3、奖金
5
4、社会保障费
6
5、伙食补贴费
7
6、绩效工资
8
7、其他工资福利支出
9
(二)商品和服务支出
10=∑11:22)
1、办公费
11
2、印刷费
12
3、邮电费
13
4、水电费
14
5、公用取暖费
15
6、工会经费
16
7、福利费
17
8、交通费
18
9、租赁费
19
10、修理费(仅指日常修理费)
20
11、招待费
21
12、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22
(三)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23=∑24:29)
1、离退休费
24
2、助学金
25
3、生活补助
26
4、住房公积金
27
5、提租补贴
28
6、其他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
29
(四)其他资本性支出
30=∑31:38)+41+42
-
-
-
1、房屋建筑物
31
-
-
-
2、办公设备
32
-
-
-
3、专用设备
33
-
-
-
4、交通工具
34
-
-
-
5、图书
35
-
-
-
6、课桌椅
36
-
-
-
7、其他设备
37
-
-
-
8、大型修缮
38=39+40
-
-
-
(1)房屋建筑物修缮
39
-
-
-
(2)设备修缮
40
-
-
-
9、信息网购建
41
-
-
-
10、其他
42
-
-
-
二、拨出经费
43
三、上缴上级支出
44
四、对附属单位补助
45
五、结转自筹基建
46
六、勤工俭学支出
48
七、专款支出
49
八、拨出专款
50
九、拨出教育附加
51
十、经营支出
52
十一、固定资产折旧
53=∑54:60)
-
-
-
(一)房屋建筑物(按2%折旧 )
54
-
-
-
(二)办公设备(按12.5%折旧)
55
-
-
-
(三)专用设备(按12.5%折旧)
56
-
-
-
(四)交通工具(按10%折旧)
57
-
-
-
(五)图书(按10%折旧)
58
-
-
-
(六)课桌椅(按10%折旧)
59
-
-
-
(七)其他固定资产(按10%折旧)
60
-
-
-
十二、大型修缮费年摊销额
61
-
-
-
十三、学校总支出
62=1+∑(43:52)
-
-
-
十四、学校上报的教育培养总成本
63=1-30+∑(43:53)+61
-
-
-
注:“-”表示不需要填写的项目
表5:
学校收入权重及成本分摊统计表
计量单位:元
项 目
行次关系
2011
2012
2013
三年平均
核定数
权重
核定数
权重
核定数
权重
权重
一、财政性收入
1=∑(2:5)
财政性
收入
1、教育经费拨款
2
2、教育附加拨款
3
3、上级补助收入
4
4、拨入专款
5
二、事业收入
6=10+11+15
学费
收入
1、学费收入(统招生)
7
2、择校费收入(择校生)
8
3、初中借读费
9
小计
10=∑(7:9)
住宿费
收入
4、住宿费收入
11
其他各
项事业
收入
5、….
12
6、….
13
7、其他事业收入
14
小计
15=∑(12:14)
其他各
项收入
三、附属单位缴款
16
四、捐赠收入
17
五、其他收入
18
六、勤工俭学收入
19
七、经营收入
20
小计
21=∑(16:20)
八、总收入
22=1+6+21
九、学校上报的教育培养总成本
23
十、按财政性收入占总收入比应分摊的成本
24=23*1/22
十一、按学费收入占总收入比应分摊的成本
25=23*10/22
十二、按住宿费收入占总收入比应分摊的成本
26=23*11/22
十三、按经营收入占总收入比应分摊的成本
27=23*20/22
表6:
人员费用审核计算表
计量单位:元、人
项 目
行次及关系
2011年
2012年
2013年
工资
当地教育行业平均工资1.2倍(元/年)
1
核定后标准学生人数
2
教育部门提供的生师比标准(城市、县镇、农村)
3
审核后在职教职工实际数
4
按生师比标准计算的教职工数上限
5=2/3
核定编制数
6
核定工资总额使用的教职工人数
7=min(4:6)
学校上报工资总额
8
工资总额上限
9=7*1
工资总额核定数
10=min(8:9)
核减数
11=9-10
职工福利费
学校上报数
12
按核定的工资水平计算的上限
13=10*14%
核减数
14=0(13>12);
14=12-13(13<12)
核定数
15=12-14
五险
学校上报数
16
按核定工资总额匹配当地规定标准计算的上限
17
核增核减数
18核定数
19住房公积金
学校上报数
20
按核定工资总额匹配当地规定标准计算的上限
21
核减数
22
核定数
23工会经费
和职工教育经费
学校上报数
24按核定工资总额匹配当地规定标准计算的上限
25核增核减数
26核定数
27合计
学校上报数
28=8+12+16+20+24
核增核减数
29=11+14+18+22+26
核定数
30=10+15+19+23+27
备注:1、工资总额按不超过当地教育行业平均工资1.2倍与在职职工人数、编制数、按生师比计算教职工数三者中较低者的乘积据实核定。
2、职工福利费、公积金按照不超过核定工资总额与当地规定的计提比例的乘积据实核定;
3、职工保险、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按照核定工资总额与当地规定的计提比例的乘积核定。
4、工资包括教职工基本工资、津贴、奖金、伙食补贴、提租补贴、其他工资福利支出。
表7:
教育培养成本核定表
计量单位:元、人
项 目
行次关系
2011年
2012年
2013年
三年平均
上报数
核增核减数
核定数
上报数
核增核减数
核定数
上报数
核增核减数
核定数
上报数
核增核减数
核定数
一、年标准高中学生数(人)
1二、工资福利支出
2=∑(3:11)
工资
(一)教职工工资
3(二)津贴、奖金
4(三)伙食补贴、绩效工资
5
(四)提租补贴
6(五)其他工资福利支出
7(六)住房公积金
8 (七)社会保障费
9八)职工福利费
10 (九)工会经费
11 (十)职工教育经费
12三、商品和服务支出
13=∑(14:23)(一)办公费
14 (二)印刷费
15 (三)邮电费
16 (四)水电费
17
(五)取暖费
18 (六)交通费
19(七)租赁费
20 (八)修理费(仅指日常修理费)
21 (九)招待费
22(十)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23四、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24=∑(25:28)
(一)离退休费
25 (二)助学金
26 (三)生活补助
27 (四)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28
五、固定资产折旧
29=∑(30:36)
(一)房屋建筑物(按2%折旧 )
(二)办公设备(按10%折旧)
31 (三)专用设备(按12.5%折旧)
32 (四)交通工具(按10%折旧)
33 (五)图书(按10%折旧)
34 (六)课桌椅(按10%折旧)
35 (七)其他固定资产(按10%折旧)
36六、大型修缮费年摊销额
37七、拨出经费
38
八、上缴上级支出
39九、对附属单位补助
40
十、结转自筹基建
41
十一、勤工俭学支出
十二、专款支出
43十三、拨出专款
44
十四、拨出教育费附加
45十五、经营支出
46
十六、住宿费支出
47十七、学校教育培养总成本
48=2+13+24+29+∑(37:47)
十八、生均教育培养成本
49=48/1
注:财政性弥补资金包括教育经费拨款、教育附加拨款、上级补助收入、拨入专款四项。
附件2
安徽省公办普通高中教育
培养定价成本监审表指标解释及核算办法
表一:学校基本情况调查表
一、学校类别,按省示范高中、市示范高中和其他高中填报。
二、年平均学生数,指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的全校平均学生总数。
(一)学校每年入学月份(一般9月)统计一次学生人数,按入学月份统计数为准。
(二)学校每年年初和年末各统计一次学生人数,按年初学生统计总数与年末学生统计总数的平均数计算,即年平均学生数=(年初学生统计总数+年末学生统计总数)/2。
三、折合标准高中学生数,各类学生折算为标准高中学生的权数为:高中生为1,初中生为0.8。
四、单位定编人数,指根据人事管理制度,经人事管理部门核定并备案,人事关系和档案均在学校的工作人员。
五、教职工总数,包括在职教职工、离退休人员和其他人员等各类教职工的人数。
在职教职工人数指在学校内从事教学、行政管理和后勤工作的人员,外聘教师或专家,雇佣期限在两个月以上的临时工等各类教职工的全年平均数。其中:雇佣期限在两个月以上但不足一年的临时工的人数应按标准职工人数折算,临时工按0.3的系数折算为在职教职工;外聘专家或教师指在本校担任一个学期以上教学任务的在职教师,按0.5的系数折算为在职教职工。
六、生师比,指折合标准学生数÷折合标准在职教职工数。
七、固定资产,指与教育活动相关的、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办公设备、专用设备、交通工具、图书及声像资料、课桌椅和其他固定资产。
表二:学校收入情况调查表
一、教育经费拨款,指学校按规定的预算和经费领报关系由同级财政部门拨入或通过上级财政部门转拨的财政预算资金,是学校完成事业计划所需资金的主要来源。包括:
(一)教育事业费拨款,即学校从上级和本级财政获得的经常性、专项性教育事业经费拨款。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其他。
(二)其他经费拨款,即除教育事业费拨款外,学校从财政获得的其他事业经费拨款,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拨款、社会保险基金拨款、医疗保障拨款、住房改革支出拨款和其他拨款。
二、教育附加拨款, 指由政府部门拨给的城市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费
三、上级补助收入,指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资金。财政部门通过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转拨的教育事业经费,应作为教育经费拨款,不能作为上级补助收入。
四、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教学等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义务和非义务教育向单位或学生个人收取的学(杂)费,择校(复读、借读)费、住宿费等收入,教学实验室,计算中心、电教室、图书馆等对外开放收入等。
五、附属单位缴款,指学校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照规定标准或比例缴纳给学校的各项收入。注意:后勤社会化单位,校办产业单位等附属单位归还由学校垫付的工资、水电费、房租、公积金等不属于附属单位缴款范围。
六、捐赠收入,指学校收到的国内外有关机构、企业、团体和个人无偿捐赠的财物以及经批准的集资办学收入。
七、勤工俭学收入,指学校在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勤工俭学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八、拨入专款,指学校收到的由财政部门、上级单位或其他单位拨入的有指定项目或用途,并需要单独报账的专项资金。
九、经营收入,指学校在教学活动之外,利用学校的技术、后勤生活服务设施以及教职工为社会提供各种有偿服务,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注意: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执行企业行业会计制度的校办企业、后勤社会化的单位(如食堂等)上交学校的纯收入,不应作为经营收入,而作为其他收入。只有那些从学校领取一定数额的物资、款项从事规模较小的经营活动,不便或无法进行独立核算的,才作为经营收入。
十、其他收入,指学校取得的,除上述各项收入以外的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对校办企业、农场、印刷厂等投资所得),其他对外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赁收入及其他零星杂项收入等。
十一、财政性弥补资金收入,包括教育经费拨款、教育附加拨款、上级补助收入和拨入专款。
一般学校一至六项和第十项这七项收入在学校的收入支出表中会有一个合计数。
表三、学校支出情况调查表
一、事业支出,指学校为进行教学及其辅助活动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
(一)工资福利支出,指学校按国家统一规定发生的教职工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社会保障费、伙食补贴费,绩效工资、其他工资福利支出。
1.基本工资,指学校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给在职人员的基本工资,包括职务、岗位工资,级别、薪级工资,10%工资。其中10%工资是指按照新的工资制度改革方案,中小学教师基本工资标准提高10%。
2.津贴,指学校在基本工资之外按国家规定发放的津贴,包括教护龄津贴、班主任津贴、特教津贴、岗位津贴、职务补贴、回民津贴、保留津贴、午餐费、政策性其他补贴、其他津贴。
3.奖金,指学校在基本工资、津贴之外,按照国家规定开支的各类奖金。
4.社会保障缴费,指学校用于在职教职工社会保障的各类支出,包括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费。
5.伙食补贴费,指学校发给在职职工的伙食补贴费,如误餐补助等。
6.绩效工资,指学校按规定通过对教师的综合考核评估而发放的工资。
7.其他工资福利支出,反应上述项目未包括的人员支出,如各种加班工资、病假两个月以上期间的人员工资,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及临时工工资等人员支出。
(二)商品和服务支出,指学校按规定支出的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水电费、取暖费、差旅费、劳务费、交通费等为购买商品和服务而发生的支出。
1.办公费,指学校用于日常行政管理的费用,包括购买的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和书报杂志等。
2.印刷费,指学校的印刷费支出。
3.邮电费,指学校支付的信函、包裹、货物等物品的邮寄费及电话费(含住宅电话补贴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
4.水电费,指学校支付的水费、污水处理费、电费等支出。
5.取暖费,指学校支付的取暖用燃料费、热力费、炉具购置费、锅炉临时工的工资、节煤奖以及由学校支付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宿舍取暖费等。
6.工会经费,指学校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
7.福利费,指学校按规定比例提取的,由学校集中掌握使用的福利费。
8.交通费,指学校各类交通工具的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养路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
9.租赁费,指学校为开展教学活动所发生的房屋、场地、宿舍、专用通讯网以及其他设备等租赁的费用。
10.修理费,指学校用于恢复固定资产使用价值、保持正常工作而支出的日常修理和维护费用,包括各类设备维修费、单位公用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备的维修费,以及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不够基本建设投资额度的零星土建工程费用(不包括文物保护单位管理的古建筑、纪念建筑物的维修费)。
11.招待费,指学校为执行公务或开展业务活动需要合理开支的接待费用,包括在接待地发生的交通费、用餐费和住宿费。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招待费的开支范围必须严格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执行,任何不符合规定的开支均不得列入招待费。
12.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指学校设置的支出经济明细科目中未包括的日常公用支出。
注:学校的“商品和服务支出”还有很多别的支出经济明细科目,这里就不在一一列举。
(三)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指学校支出的对个人和家庭的无偿性补助支出。包括离退休费、助学金、生活补助、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等支出。其中离退休费包括离休费和退休费。
助学金,指学校按国家规定对各类在校学生发放的助学金、奖学金、学生贷款贴息、勤工助学金、困难补助等。其中:专项奖学金是指学校出资设立的专门用于资助特困学生、奖励品学兼优学生的奖学金支出,不包括以单位或个人捐赠、赞助形式设立的专项奖学金。学校对家庭困难学生的学、杂费减免不能计入。
(四)其他资本性支出,指学校用于购建基础设施,固定资产、大型修缮等所发生的支出。包括房屋建筑物购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交通设备购置,基础设施建设、大型修缮、信息网购建和其他资本性支出。
房屋建筑物购建,指学校用于购买,自行建造办公用房、仓库、职工生活用房、教学科研用房、学生宿舍、食堂等建筑物(含附属设施,如电梯、通讯线路、水气管道等)的支出。
办公设备购置,指学校用于购置并按财务会计制度纳入固定资产核算范围的办公家具和办公设备的支出。
专用设备购置,指学校用于购置具有专门用途、并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纳入固定资产核算范围的各类专用设备的支出。
交通工具购置,指学校购置车辆和其他各类交通工具(含车辆购置税)。
大型修缮,指学校用于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允许资本化的各类设备、建筑物、公共基础设施等大型修缮的支出。学校一般设置房屋建筑物修缮和设备修缮两个二级明细科目。
信息网购建,指学校用于信息网络方面的支出。如果购建的计算机硬件、软件等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不在此科目反映。
其他,指学校用于各种无形资产的支出,以及其他上述科目中未包括的资本性支出。如购买图书等。
二、拨出经费,指学校按核定的预算拨付给附属单位的预算资金。
三、上缴上级支出,指学校(附属于上级单位的独立核算学校)按规定标准或比例上缴给上级单位的支出。它与上级单位的“附属单位缴款”相对应。注意:上缴上级单位的资金是学校自有资金,不包括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各种代收费,也不包括退回的上级补助收入或教育经费拨款。
四、对附属单位补助,指学校用非财政预算资金对附属单位补助所发生的支出。该项补助资金的性质是非财政性预算资金,不是预算内资金。因此,学校用于对所属单位的补助款一般都是从事业务活动所获得的自有资金。
五、勤工俭学支出,指学校开展非独立核算勤工俭学活动所发生的支出。
六、专款支出,指学校用于指定项目或用途,并需要单独报账的专项资金的支出。
七、拨出专款,指学校主管部门或者上级单位拨给所属单位的需要单独报账的专项资金。主管部门或者上级单位拨给所属单位不需要单独报账的资金,不属于拨出专款的范畴。
八、拨出教育附加,对应“教育附加拨款”科目。
九、经营支出,指学校在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表四:学校上报教育培养成本计算表
学校上报教育培养成本(以下简称上报成本)计算表实际上是一张过渡表,把“学校支出”调整为“上报成本”。调整项目及理由:
一、由于学校执行的会计制度是不计提折旧的,但是折旧费用应该在成本中体现,所以应将固定资产折旧加入教育培养成本。
二、其他资本性支出,最终形成的是固定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形成固定资产的,应通过折旧在成本中体现,折旧费用已经予以考虑,不再重复列支,应予剔除;形成长期待摊费用的大型修缮费,应按照一定的会计年限摊销到成本中去,本次成本监审按3-5年摊销。
表五:学校收入权重及成本分摊统计表
学校收入权重及成本分摊统计表是为了按收入比例计算学校的住宿费支出和经营支出而设定的表格,主要目的是为了明确住宿费收入和经营收入占学校总收入的比例,从而按照收入比例核定出住宿费支出和经营支出,从学校总成本中予以冲减核定学校教育培养总成本。
表六:人员费用审核计算表
人员费用审核计算表是为了核算人员费用方面的支出,以便于表七“教育培养成本核定表”的填列。
表七:教育培养成本核定表
对表七中的各项指标,应在严格审核的基础上据实填写,有指标关系的按关系进行计算。审核和计算的要求有:
一、年标准高中学生数
年标准高中学生数按照表一 “折合标准高中学生数”填列,实际招生人数与招生计划数据出入较大的,要予以说明。
二、在职教职工人数
在职教职工人数应按国家或当地有关部门规定的人员编制数标准和生师比标准依序核定。本次调查生师比的标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要求确定,其中城市为12.5∶1,县镇13∶1,农村13.5∶1。
(一)在职教职工人数不超编、不超生师比标准的据实核定;
(二)在职教职工人数不超编,但超过生师比标准的,按生师比标准核减;
(三)在职教职工人数超编的,按编制数进行核减;核减后的人数仍超过生师比标准的,按生师比标准再次核减。
外籍专家或教师在本校担任一个学期以上教学任务的,按0.5的系数折算为在职教职工人数。
雇佣期限在两个月以上但不足一年的临时工人数,按0.3的系数折算为在职教职工人数。
三、职工平均工资
教职工人均工资原则上据实核定,最高不超过当地教育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1.2倍,当地教育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按照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确定。
教职工的工资总额严格按照核定的职工人数和人均工资确定。
四、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按上述核定的年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分别为按不超过14%、2%、1.5%的比例据实核定,超过部分核减。
五、社会保险费
按上述核定的年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计提,计提比例按不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比例上限据实核定。超过部分予以核减。
六、住房公积金
按上述核定的年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计提,计提比例按不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比例上限据实核定, 超过部分予以核减。
七、修理费指可直接计入当年费用支出的日常修理费用。日常修理费据实核定。
八、大型修缮费用按3-5年平均摊销到每年的费用支出里。
日常修理费用和大型修缮费合计一般不得超过固定资产原值的2%。
九、剔除住宿费成本
住宿费成本按照住宿费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从学校总成本中扣减以核定教育培养总成本。
十、剔除经营成本
经营成本按照经营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从学校总成本中扣减以核定教育培养总成本。
注:其他除财政和学费补偿的成本的扣减均按住宿费支出和经营支出扣减方式计算扣减。
十一、拨出经费、上缴上级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结转自筹基建、勤工俭学支出、专款支出、拨出专款和拨出教育费附加方面的支出,与教育教学不相关的,直接从学校总成本中冲减。
十二、收入的核定
按账面实际数具实核定。准确计算各项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
十三、固定资产的折旧
固定资产按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暂不考虑残值。各类固定资产的年限暂定为:房屋建筑物50年,办公设备8年,专用设备8年,交通设备10年,图书10年,课桌椅10年,其他各类固定资产10年。
固定资产已使用超过规定的折旧年限的,不论是否继续使用,均不得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能补提折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