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合安监管[2014]55号
【发布日期】 2014.03.27 【实施日期】 2014.03.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合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清明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合安监管〔2014〕55号)
各县(市)、区安全监管局:
2014年3月8日,巢湖市柘皋镇一户居民在燃放烟花爆竹时,一燃放者不幸被劣质烟花爆竹炸伤双眼,其中右眼球被摘除。该伤者亲属认定是从市区某烟花爆竹常年店购买的产品,燃放时引起爆炸造成了伤害,并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要求赔偿。经查,该烟花爆竹经营店虽然挂有某批发公司专卖店的招牌,但所经营的烟花爆竹含有大量从非法渠道采购的产品,均无市安监局统一制作的防伪标签。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清明将至,烟花爆竹进入经营、运输、燃放旺季,极易产生各类安全隐患,为进一步加强清明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监管,有效防范事故发生,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要强化烟花爆竹经营店守法经营
烟花爆竹是易燃易爆的危险品,国家对其产品有着特殊的规范和要求,只有正规厂家和合法批发企业经营的产品才具有一定的安全保证,非法产品质量低劣,极易引发燃爆事故。对此,各级安全监督管理人员要有足够的认识,并教育引导广大经营户坚决抵制非法产品。要大力推进批发企业与经营户连锁直销模式,堵塞非法产品进入市场,严格执行市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合安监管〔2012〕262号)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经营行为;要强化各项保障措施,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法律法规的落实,对监督管理不到位的安全监管人员,要通报批评或给予政纪处分。
二、要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市场监督管理
要加强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户的日常监督检查,督促其建立健全产品流向登记及各类台帐制度,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设备,加强自身安全管理。要严肃查处经营户销售非法渠道烟花爆竹、超量存放烟花爆竹以及与其它易燃易爆品混营等违法和不安全行为。要强化执法检查,对违反规定销售非法产品的,必须要严厉处罚,对拒不整改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要责令停止经营,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暂扣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条件、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三、要严厉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行为
清明节前,要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行为进行全面、彻底排查。对重点乡镇、重点区域做到乡不漏村、村不漏户、户不漏房,发现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等烟花爆竹行为,坚决予以取缔,依法严厉打击。对组织和参与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的人员,以及追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从严追究相关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116号)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关闭退出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要组织开展“回头查”,防止关闭退出企业的原从业人员转入地下非法生产。
合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