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合人社秘[2014]66号
【发布日期】 2014.03.26 【实施日期】 2014.03.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其他保险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4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稽核工作的通知
(合人社秘〔2014〕66号)
各缴费单位:
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定于2014年4月8日至6月20日开展2014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申报稽核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工作范围
社会保险申报稽核范围为全市所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缴费单位。各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包括农民工在内的职工按时足额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具体内容如下:
(一)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的确定
1、基本养老保险费: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编制外人员,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2、基本医疗保险费: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户口的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3、失业保险费: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国家机关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编制外人员,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4、工伤保险费: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国家机关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编制外人员,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5、生育保险费: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确定
1、缴费单位以本单位2013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作为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的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基数。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全部参保职工同期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2、缴费个人以职工本人2013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同一缴费年度内,个人缴费基数一经核定原则上不再变更。缴费单位应如实填报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收入,不需要考虑2014年度缴费基数上下限。7月1日后,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超过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将由计算机系统自动调整。
3、根据《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的规定。职工工资总额(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不在岗职工生活费;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以及聘用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
4、未按时申报缴费基数的缴费单位,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安徽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本期缴费基数暂按该单位上期缴费基数的110%确定。
二、工作方式
为更好地服务缴费单位,提高工作效率,合肥市社会保险稽核中心将根据缴费单位属地,在各区(开发区)设立窗口就近受理各单位申报资料,执行朝九晚五的工作时间,各窗口将放置《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稽核业务指南》,以方便缴费单位申报。
三、报送资料、时间及各服务窗口地址
缴费单位可通过合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ahhfld.gov.cn)下载申报稽核相关资料。填制后的相关资料(同时携带移动磁盘)于2014年4月8日至6月20日期间申报稽核。
申报稽核需携带下列资料:
1、《2014年度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花名册》;
2、《2014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汇总表》;
3、2014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承诺书(见附件);
4、2013年度财务决算年报或者与缴费基数有关的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表、会计总帐、明细账等财务资料(详见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稽核业务指南)。以上资料请携带原件、复印件(须加盖单位行政印章),原件审核后当即退还缴费单位,复印件交由稽核工作人员留存备查。
为更好地服务缴费单位,保证申报稽核工作顺利有序的开展,请各缴费单位按照下列时间安排申报2014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含节假日)。
庐阳区4月8日-6月20日(办公地点:合肥市亳州路182号庐阳区行政服务中心5号窗口 服务电话:65699352);
蜀山区4月8日-6月20日(办公地点:合肥市望江西路279号蜀山区行政服务中心11号窗口 服务电话:65597566);
瑶海区4月8日-5月9日(办公地点:合肥市长江东路999号东都大厦五楼瑶海区创业服务中心社保稽核窗口 服务电话:64696241);
包河区5月12日-6月20日(办公地点:合肥市包河大道118号包河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创业服务大厅 服务电话:63357234);
新站试验区4月8日-4月30日(办公地点:合肥市文忠路999号新站管委会行政服务中心 服务电话:65777239);
经济技术开发区5月4日-5月30日(办公地点:合肥市莲花路519号经开区人才劳务中心二楼7号窗口 服务电话:63810057 63812005);
高新区6月3日-6月20日(办公地点:合肥市望江西路860号高新管委会一楼行政服务中心 服务电话:65315587)。
四、有关要求
(一)近几年来,各缴费单位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稽核工作高度重视,推进了我市社会保险申报缴费工作的规范发展。为更好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促进企业和社会的和谐发展,请各单位人力资源、财务部门继续及时、准确提供本单位人力资源及财务数据资料,并积极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组织进行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稽核和监察工作。
(二)《2014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承诺书》经缴费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行政印章后,各缴费单位可自主申报2014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缴费单位应如实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对提交的相关报表及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不得少报、漏报和瞒报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参保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对未按规定申报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的单位,瞒报职工人数或者工资总额的,业经查实,依照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将处瞒报工资总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对未按时申报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的单位,将在下半年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和市总工会联合组成检查组,上门进行实地稽核。
(三)缴费单位据实填报的《2014年度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花名册》须打印成纸质花名册由职工本人亲笔签名,并须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公示资料需保存备查。《2014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汇总表》应经缴费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工会(职代会)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行政印章。
(四)缴费单位未按时申报缴费基数且连续欠缴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将对其做暂停参保缴费处理。
附件:2014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承诺书
2014年3月26日
附件
社会保险单位编码:
2014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承诺书
为更好促进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特此慎重承诺:我单位遵守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的有关规定,据实提供了本单位人力资源及财务数据资料,并将缴费个人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经过职工本人亲笔签名确认,本次申报的2014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真实可靠的。若有不实之处,业经发现,愿意接受有关部门的依法处理。
缴费单位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