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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合肥市农业委员会、合肥市公安局、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打击侵犯品种权和制售假劣种子行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5-03-01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农业委员会,合肥市公安局,合肥市工商局
【发文字号】 合农[2014]37号 【发布日期】 2014.03.04
【实施日期】 2014.03.0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农业管理

合肥市农业委员会、合肥市公安局、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打击侵犯品种权和制售假劣种子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合农〔2014〕37号)

各县(市)区农委(农林水务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农业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品种权和制售假劣种子行为的工作意见》(农种发〔2013〕5号),省农委、省公安厅、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打击侵犯品种权和制售假劣种子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农种〔2013〕325号)和全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加强种子市场监管,严厉打击侵犯品种权和制售假劣种子行为,市农委、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制定了《合肥市打击侵犯品种权和制售假劣种子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合肥市农业委员会
合肥市公安局
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3月4日

  合肥市打击侵犯品种权和制售假劣种子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农业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品种权和制售假劣种子行为的工作意见》,坚决遏制和严厉打击侵犯品种权和制售假劣种子行为,决定2014年在全市开展“打击侵犯品种权和制售假劣种子行为专项行动”。为此,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经济与转型、政府与市场、公平与正义”三大改革任务,切实加强种子市场监管,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进一步激发种业科技创新能力,保障农业生产用种安全,推动现代农业发展,确保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打击品种套牌侵权和制售假劣种子行为,查办一批大案要案,坚决退出一批问题品种,吊销一批违法企业种子许可证,严惩一批不法分子,实现种子生产和市场经营秩序进一步好转,切实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为种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三、工作内容

  针对当前我市种子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实际情况,着力抓好如下工作。

  (一)开展市场主体清查。严格按照《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加强生产经营主体监管,特别是对许可证到期和资质条件已不达标生产经营企业的清退。

  (二)开展市场执法检查。要结合关键农时开展春播、夏种、秋种三个时期的种子市场大检查,各级农业部门要组织开展自查,市农委做好督查。

  (三)开展种子质量抽检。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加大对企业和市场的抽检力度,不留死角,不放过任何一个品种。

  (四)开展生产基地巡查。在种子生产关键时节,对水稻、棉花、油菜、小麦等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拉网式摸底排查,从源头上打击无证生产、侵权生产、生产假种子、抢购套购等违法行为。

  四、工作重点

  (一)重点品种:种植面积较大且具有品种权保护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特别是玉米、水稻两大粮食作物品种。

  (二)重点地区:制种基地和案件高发地,粮食生产大县和各地重点种子市场。

  (三)重点查处:套牌侵权、无证生产、制假售假、未审先推、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

  (四)重点企业:保护需要维权的国家、省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重点检查信誉差的中小种子企业、基层市场非法经营门店和流动商贩。

  五、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市农委、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建立“打击侵犯品种权和制售假劣种子行为”联席会议制度,各地农业、公安、工商部门也要密切配合,建立相应协调工作机制,保障工作顺利开展。

  (二)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市农委成立“打击侵犯品种权和制售假劣种子行为”领导小组,由委主要领导任组长,相关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种植业局、质监处、科教处、法规处、监察室和市农业经济技术监督管理总站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业经济技术监督管理总站,各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

  (三)工作职责任务分工。市级负责全市专项行动的指导、协调、督查、要案查处和汇总工作;县级按照省、市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专项行动方案,依法查办、处理案件。

  六、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4年1月-2014年2月)

  各县(市)要根据国家、省以及市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动员部署本地区专项行动工作。

  (二)集中查处阶段(2014年2月-2014年10月)

  1.强化生产经营主体监管。2014年2月-2014年3月,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许可条件,全面检查辖区内种子许可企业生产经营主体资质、生产经营档案、品种授权合同。依法查处无证生产经营、超范围生产经营和侵权经营行为,清理不具备资质条件和违法生产经营主体。农业部门吊销许可证企业要及时通报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2.加强种子市场执法检查。2014年3月-5月、9月-10月,在春夏季和秋季供种关键时期,各地农业、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加强辖区内种子集中交易市场和乡村种子经营门店证照、种子经营档案、种子来源、品种合法性和广告宣传资料等核查;对直销入户比例较高的乡村、种粮大户,组织开展进村入户倒查,重点检查品种、标签、来源、购销发票等。对不合法品种、来源不明种子、可能存在问题的品种要查明种子来源,对无证照经营、未按规定建立经营档案、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市农委、工商局将对重点地区进行督查。

  3.强化真实性和质量抽查。2014年3月-5月,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市场上销售的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进行抽查。检验发芽率、纯度和真实性等三项指标,对于抽检不合格的,由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依法进行查处。

  4.加强种子生产基地监管。2014年5月-8月,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本辖区内制种基地进行跟踪监管,及时核对许可证、制种品种、生产地块信息,建立相关信息数据库。检查制种企业是否具有授权和委托手续,在种子收获前组织拉网式检查,抽取所有生产品种的种子样品送省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进行真实性检验。对种子调运站点进行监督抽查,查明种子去向和数量,同时抽样送省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进行真实性检验。对制假售假、套牌侵权行为,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及时立案查处。

  (三)案件清理整治阶段(2014年10月-2014年11月)。各地加大种子案件查处力度,集中进行案件检查清理工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会同公安、工商部门,联合查处大案要案。做到信息共享,做好“两法”衔接,加强协调配合,对于公安、工商部门查处的案件,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农业部门要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检测和田间鉴定。对查处的违法企业和拒绝抽查种子的企业要建立黑名单,进一步加强监管。

  (四)总结验收整改阶段(2014年11月-2014年12月)。各地对全年工作进行梳理,总结经验、查找差距、整改提高。专项行动结束后,各地要及时进行总结,认真分析存在问题,提出针对措施,进一步规范种子市场秩序,各县(市)总结报告于2014年12月上旬报市农委。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打击侵犯品种权和制售假劣种子行为专项行动是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是促进种业发展、确保粮食安全的重要保障,各地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农业部门要主动会同公安、工商部门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各项任务落实。

  (二)突出重点,科学安排。各地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有针对性地制定有效的行动方案。对重点作物品种、重点种子企业、重点种子地区的套牌侵权、无证生产、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进行重点监管和打击,统筹安排,科学规范,力争取得成效。

  (三)依法行政,提高效能。《种子法》明确了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植物新品种权有法可依。各地要依法调查取证,做到执法主体、程序合法,证据确凿。不同部门、不同地区要及时交换案件查处信息,发现一件、查处一件、通报一件,特别对社会反映强烈的种子案件要重拳出击,威慑不法企业和个人,切实提高行政效能。

  (四)协同配合,检打联动。针对种子违法案件跨区域的突出特点,要加强部门、区域协作。农业部门要主动与工商、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沟通,建立案件联防联打机制。对于跨区域案件,案件发生地和企业所在地农业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查处问题种子、问题品种、问题企业,需要上级部门协调的要及时汇报,对抽检不合格种子要严格查处和溯源,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

  (五)加强宣传,扩大影响。各地要加强信息平台建设,依法及时公开种子企业许可信息、品种信息、打击侵犯品种权和制售假劣种子行政处罚案件等信息。要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报刊等宣传媒介,加大对种子打假工作的宣传,要利用科普宣传、发放明白纸等材料,加大对典型案件的宣传,提高群众识假、辨假能力,在全社会营造种子打假工作氛围,使不法分子不敢造假、不能造假。

  (六)标本兼治,着眼长远。各地要及时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工作,及时发布行业信用评价信息,向社会推介信用良好的企业和当地适宜的优良品种,积极做好市场引导工作。同时要建立黑名单制度,对生产经营假种子、套牌侵权种子企业及基层非法经营门店重点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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