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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5-03-02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合人社秘[2014]71号
【发布日期】 2014.03 【实施日期】 2014.0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合人社秘〔2014〕71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局,各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用工单位:
  根据人社部、省人社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13号、皖人社秘〔2014〕61号)要求,现就我市贯彻实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学习培训和宣传引导工作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是人社部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增强法律规定的操作性制定的重要部颁规章,对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维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有关单位要结合新修订劳动合同法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通过举办培训班、研讨会、报告会等多种方式,组织干部职工对暂行规定开展有针对性的学习培训,正确理解劳务派遣法规政策,准确把握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提高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要充分利用网站媒体、厂报厂刊及印发宣传资料等多种行式,广泛宣传暂行规定的内容,重点宣传解读拟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确定程序、用工比例及其过渡期、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义务、跨地区劳务派遣的社会保险以及法律责任等规定,为贯彻实施暂行规定创造良好舆论氛围。本局将分类分批组织举办劳务派遣政策业务培训,同时主动联合国资委、工会、企联、工商联等部门组织开展相关政策培训和宣传,增强各方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自觉性。

  二、扎实做好劳务派遣用工范围和用工比例的清查工作

  做好劳务派遣用工范围和用工比例的清查是贯彻实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重要基础工作,各地要抓紧对辖区内的用工单位基本情况进一步开展摸底调查,全面掌握各用工单位在暂行规定施行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数量及其比例情况,建立健全管理台帐。属于《劳务派遣暂行规定》适用范围的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企业,以及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基金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应于3月底前做好使用劳务派遣工统计和用工比例的自查工作,并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将自查情况报告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各用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规定,规范辅助性岗位的决定程序,对违反规定的用工行为,应采取有效措施,依法加以纠正或规范。(附:劳务派遣用工情况汇总表和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自查表)

  三、认真做好超比例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单位的调整用工方案制定和备案工作

  各地要认真落实暂行规定关于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要求,督促本地区各类用工单位严格在规定比例内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各用工单位务必于3月底前完成摸底登记,已超比例的不得招用新的劳务派遣工。3月底前未上报且存在违反规定行为的,一经查实,将严格按规定处理。对劳务派遣用工数量超过用工总量10%以上、短期内达到规定比例要求存在困难的用工单位,各地要指导督促其尽快根据生产经营实际制定实施调整用工方案,在两年内逐步降至规定比例。对用工单位将劳务派遣用工转为直接用工的,要指导其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处理好被派遣劳动者的原有劳动关系问题,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对用工单位通过业务外包、承揽等方式减少劳务派遣用工的,要指导其依照有关法律和政策规范发包等活动,依法做好已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转移接续工作,防止出现“假外包,真派遣”等问题损害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工单位制定的调整用工方案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四、加强劳务派遣和用工行为的规范管理

  劳务派遣管理部门要建立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用工单位管理台账,全面掌握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招录、使用派遣劳动者的数量、岗位及其比例情况,实施劳务派遣单位年度经营情况报告,严格核验报告事项,建立企业信用记录,依法加强管理监督。要指导和督促劳务派遣单位完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帐,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行为,按照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指导督促用工单位严格在“三性”岗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落实平等享受社会保险和相关福利待遇的权利。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营业执照、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要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台帐,依法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行为,按照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严格执行试用期规定,做好相关经济补偿的支付工作,落实被派遣劳动者工伤认定和职业病诊断、鉴定中的相关责任。用工单位应建立健全符合新修订劳动合同法和暂行规定要求的岗位管理、劳动报酬、保险福利等规章制度,督促其严格在“三性”岗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落实被派遣劳动者平等享受社会保险和相关福利待遇的权利。

  五、认真做好跨地区劳务派遣社会保险工作

  各地要指导开展跨地区派遣业务但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劳务派遣单位按照暂行规定要求,与用工单位通过劳务派遣协议明确约定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相关事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研究制定相应办法,为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畅通渠道,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对已在劳务派遣单位所在地参保或委托用工单位所在地其他单位办理参保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用工单位协商处理好代为办理参保手续的交接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做好被派遣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转移接续和权益记录。要按规定支付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确保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益落到实处。

  六、加强对劳务派遣的专项执法检查和劳动争议处理

  各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将劳务派遣情况作为监察执法的重点,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检查,严肃查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违反新修订劳动合同法和暂行规定的行为,切实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工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要按规定坚决予以纠正。市局将于7月份开展劳务派遣专项执法检查。各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要对劳务派遣领域可能出现的劳动争议加强预判,对发生涉及劳务派遣的争议,要及时受理,依据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和暂行规定公正及时处理,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七、确保暂行规定施行平稳有序取得实效

  各地要切实加强对贯彻实施暂行规定的组织领导,增强工作预见性,及时掌握并研究解决暂行规定施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加强舆情监测研判,对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及时作出正面回应,必要时可采取专家权威解读等方式进行释疑解惑。要增强大局意识,统筹规范用工单位退工行为和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行为,避免出现大规模退工或裁减人员,确保过渡期内用工调整平稳有序进行。要提高服务意识,转变工作作风,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针对性,对需要帮助的企业提供切实有效的服务。

  附:1.劳务派遣用工情况汇总表(略)
  2.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自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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