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教育局 【发文字号】 合教秘[2014]59号
【发布日期】 2014.02.24 【实施日期】 2014.02.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教育综合规定
合肥市教育局关于做好全市民办学校2013年度年检工作的通知
(合教秘〔2014〕59号)
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各市管民办学校:
根据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全省民办学校2013年度年检工作的通知》(皖教秘〔2014〕5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民办教育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开展2013年度全市民办学校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本市范围内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培训学校、民办非学历高教自考辅导学校。根据“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负责辖区民办幼儿园、小学、初中、非学历教育机构等的年检;市管民办普通高中、民办职业学校、民办高教自考辅导学校的年检工作由市教育局负责;在县(市)区域内的高中阶段民办学校由县(市)教育主管部门初检并统一汇总上报。截至2013年12月31日成立批准时间未超过6个月的民办学校(幼儿园),不参加2013年度年检。
二、年检主要内容
(一)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公益性原则的情况;
(二)办学条件情况;
(三)按照学校章程开展活动及决策机构、校长履职情况;
(四)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
(五)按照办学许可证核定项目的内容从事办学活动的情况;
(六)依法建立财会制度、设置会计账簿和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等情况;
(七)法人财产权的落实情况;
(八)学校党团组织建设、和谐校园建设、安全稳定工作的情况;
(九)招生广告备案、宣传和招生、收费、教学等办学行为规范情况;
(十)教师队伍建设和师生权益保护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三、年检程序
(一)民办学校(幼儿园)从2014年3月1日起至3月15日,对本校2013年度办学情况开展自查,并按要求准备年检材料;
(二)民办学校于2014年3月21日前,向所属教育主管部门报送年检材料;县(市)教育主管部门汇总辖区内高中阶段学校年检材料并提出初审意见后统一上报。
(三)教育行政部门收到报来的材料后,组织检查组到校检查并在2014年4月30日前完成2013年度年检工作;
(四)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于2014年5月23日前在相关媒体公布2013年度年检结论。
年检采取书面材料审核和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年检结论依据民办学校(幼儿园)书面材料审核、实地检查结果及日常办学行为记录综合确定。
四、年检提交材料
(一)学校年度工作自查报告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二)《民办学校(幼儿园)基本情况登记表》(见附件1);
(三)财务审计报告原件;
(四)《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五)《收费许可证》(非学历教育机构报收费项目和标准备案材料)复印件及招生简章备案材料原件;
(六)土地证、房产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等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
复印件要加盖学校公章。
五、年检结论
民办学校(幼儿园)年检结论,分为“年检优秀”、“年检合格”、“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四种。
民办学校(幼儿园)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二)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违反规定使用办学许可证、印章及财务凭证的;
(三)非法颁发或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四)无固定办学场所、办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育教学要求的,或校舍及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五)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审批、备案,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六)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或者擅自变更、增设办学地点的;
(七)未按照规定备案及发布招生简章广告的;
(八)侵犯受教育者和教师合法权益的;
(九)未依照国家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或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十)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十一)抽逃资金或侵占、私分、挪用民办学校资产的;
(十二)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十三)因省、市教育行政部门规范中小学(幼儿园)办学行为检查被通报批评的;
(十四)因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或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其他情况。
六、有关要求
(一)年检结束后,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年检情况,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2013年度年检结论戳记,并向社会公告年检结果。
(二)对“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的民办学校(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要求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整改期结束,民办学校(幼儿园)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报送整改报告,教育行政部门对整改结果进行评定并出具意见。对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民办学校(幼儿园),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责令其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三)教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年检工作中,应当依法行政,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四)年检工作结束后,各县(市、区、开发区)教育主管部门要认真进行总结,并形成总结材料,同时附上所有被检学校(幼儿园)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1)复印件、民办教育机构情况汇总表(附件2)2014年于5月31日前报市教育局职业与成人教育处。
联系人:职成处:张珍明,电话:63505165,邮箱:zzm1375@sina.com
基教处:张红贵,电话:63505125,邮箱:hfzhanghonggui@163.com
附件:1.民办学校(幼儿园)基本情况登记表
2.民办教育机构情况统计汇总表
合肥市教育局
2014年2月24日
附件1:
民办学校(幼儿园)基本情况登记表
填表人: 联系电话(办公电话及手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学校名称
(盖章):
举办者
校址
联系电话
审批机关
批准日期及文号
姓 名
性别
年龄
文化
程度
职称及
(原)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办公电话及手机)
身份证号码
法 定
代表人
学 校
负责人
现主管机关
办学
许可
证号
注册资金
(万元)
办学类型
办学
形式
办 学
规 模
办学规模数
在校
生数
教职
工数
自有
专任
教师数
占地面积
自有
租用
校舍
面积
自有
租用
设备情况
教学设备折合
人民币
(万元)
实验实习设备折合人民币
(万元)
图书
(册)
出资者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审批机关
意 见
年 月 日
注:该表为民办学校(幼儿园)办学基本情况登记用,须逐项填写。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相应添加情况栏。
附件2
合肥市民办教育机构情况统计汇总表
单位(盖章 ) 负责人签字: 职能部门: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 20 年 月 日
序号 市、县(区) 教育机构名称 办学 类型 办学地址 举办者 法人代表 学校 负责人 负责人身份证 审批机关 审批时间 批准 文号 上年 年检结果 办学许可证号 教职工数 在校生人数 收费标准 纳税人识别号 校(园)长办公电话与手机
1、按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职业学校、非学历教育机构顺序填写;
2、此表在由县(市、区、开发区)教育局在5月31日前汇总和总结材料一起报市教育局职成处。纸质材料盖章上报,电子稿上传至zzm1375@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