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残疾人联合会 【发文字号】 合财社[2014]140号
【发布日期】 2014.02.19 【实施日期】 2014.02.1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老少妇幼残保护
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购买残疾人托养服务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财社〔2014〕140号)
各区财政局、残联,开发区社会事业局(社区管理局):
现将《合肥市政府购买残疾人托养服务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财政局
合肥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4年2月19日
合肥市政府购买残疾人托养服务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购买残疾人托养服务补助资金管理,促进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全面开展,根据《合肥市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合政办〔2013〕20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残疾人托养服务补助资金,是指由各级财政安排的,通过政府购买残疾人托养服务方式为残疾人提供托养服务补助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是指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为相应区域政府购买残疾人托养服务的供给方。包括集中托养、日间照料、居家安养服务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服务对象,是指具有合肥市城区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在就业年龄段内(16周岁-59周岁),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智力、病情基本稳定且无传染性疾病的精神及肢体残疾人。其中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法定义务人无能力的,且残疾等级为一级的残疾人可选择集中托养服务。其他残疾人可根据残疾类别及程度、生活自理能力和家庭状况,自愿选择日间照料或居家安养服务。
第五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合肥市残疾人集中托养和居家安养服务券(以下简称服务券),是由市残联统一设计,各区根据实际服务人数负责印制,通过各乡镇(街道)发放,专项用于合肥市政府购买残疾人托养服务费用结算的凭证。相关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各级政府应加大对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的扶持力度,并将专项资金列入年度预算。
第二章 资金来源和拨付
第七条 市财政安排残疾人托养服务专项资金,区财政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
补助标准: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接受集中托养服务的,每人每月享受800元政府购买集中托养服务补助;接受日间照料服务的,每人每月补助400元;接受居家安养服务的,每人每月享受600元政府购买居家安养服务补助。所需资金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分担,并适时调整补助标准。
第八条 政府购买残疾人托养服务补助资金采取季度预拨付、按月(季度)结算方式。上季度残疾人托养服务补助资金余额可结转至下一季度使用。
第九条 各区、开发区残联应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前将各区政府购买残疾人托养服务对象新增或核减人员名单、上季度合肥市政府购买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补助申请审批汇总表及季度审核、结算、拨付情况上报至市残联。
第十条 市残联在每季度初5日内将预拨资金函、上季度区级审核、结算、拨付情况报至市财政局(遇有节假日或特殊情况可向后顺延)。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在收到市残联预拨资金函15个工作日内,将当季度残疾人托养服务补助资金预拨至各区财政,预拨资金原则上根据各区实际服务对象人数确定,并综合考虑上季度资金使用余额。
第三章 资金结算
第十二条 合肥市政府购买残疾人托养服务补助资金实行按月(季度)据实结算,于每月(季度)20日前完成上月(季度)费用的结算工作,居家安养服务产生的费用,采取回收服务券的方式按月据实结算,集中托养服务产生的费用,采取回收服务券的方式按季度据实结算,日间照料补助费用按合政办〔2013〕20号文件规定标准,并以机构内实际托养残疾人数进行结算,补助资金按季度结算。具体如下:
(一)服务券结算工作由区(开发区)残联、区财政部门审批,区财政负责资金拨付。
(二)日间照料服务机构按合政办〔2013〕20号文件规定标准,以机构内实际托养残疾人数进行结算,由区(开发区)残联、区财政部门审批,区财政负责资金拨付。
(三)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应在每月(季)10日前(遇节假日或特殊情况可向后顺延),根据《合肥市政府购买残疾人托养服务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填写《合肥市政府购买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补助申请审批表》,携带相关材料,送至区、开发区残联申请资金拨付,各级在收到申请后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和审批工作,审批后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拨付。
第四章 资金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市残联对政府购买残疾人托养服务补助资金的支出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确保资金安全、有效、规范运行。
第十四条 各区要严格按照规定对服务对象进行审核认定,托养服务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严禁挤占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现象,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各区(开发区)财政部门、残联应当切实加强残疾人托养服务补助资金的预算执行和监督管理工作,及时拨付上级补助资金和当地安排的配套补助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增强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和均衡性,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补助资金的,要追回全部资金。情节严重的,按约定取消其服务供给方资格,并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区(开发区)财政、残联,应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操作性强、便于监督和管理的实施细则,报市财政局、市残联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残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