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字号】 发改综合[2014]114号
【发布日期】 2014.02.12 【实施日期】 2014.02.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合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14年合肥市发改委宣传信息工作考核奖励办法(修订)》的通知
(发改综合〔2014〕114号)
机关各处室:
为全面落实“一岗双责”,进一步提高委宣传信息工作水平,现将《2014年合肥市发改委宣传信息工作考核奖励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
2014年合肥市发改委宣传信息工作考核奖励办法(修订)
为进一步落实“一岗双责”,完善市发改委宣传信息工作机制,现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考核奖励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宣传信息工作由综合处牵头,负责统筹安排新闻发布会、媒体联络等,定期会同相关处室确定宣传信息选题。
(二)宣传信息工作实行处长负责制,各处室确定一名信息联络员。
(三)宣传信息工作考核以在委网站登载、市级以上媒体发稿和报送市委、市政府办公厅信息(两办信息)情况为依据,实行量化打分并每周通报结果。
二、计分办法
(一)考核实行百分制计分,两办信息采用数占40分,新闻稿发稿数占40分,网站信息采用数占20分。
(二)各处室全年在各类媒体上发稿数、网站信息采用数和两办信息采用数不得少于年度目标任务分解确定的总数。对低于目标任务的处室,按照实际采用数占目标任务的比重计算得分;对超过目标任务的处室,每条按以下办法加分,累计总分不超过150%。
1、委网站每条信息,加1分;
2、省级媒体每篇新闻稿,加2分;
3、国家级媒体每篇新闻稿,加4分;
4、两办信息被采用的,要情专报类每条加4分,快报和上报类每条加2分;被省级以上领导批示的,每条另加4分;被市级领导批示的,每条另加2分。
三、激励措施
(一)建立通报考评制度。由综合处负责、监察室参与对各处室完成情况进行统计,每周统计一次,在委工作例会上通报。各处室宣传信息工作统计结果列入年终考评,作为全委年度考核依据。
(二)实行奖惩制度。各处室宣传信息稿件,根据采用情况给予适当奖励。各业务处室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对照上述奖励标准给予相应惩罚,罚金交办公室财务统一管理。
(三)完善统计制度。宣传信息重复使用的,按最高级别予以加分和奖励。各处室用稿情况统计表(注明日期、媒体名称、文章标题等)及用稿复印件于每季度最后一周报综合处,逾期未报视为未用稿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