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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合肥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2014年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见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5-03-07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农业委员会 【发文字号】 合农[2014]17号
【发布日期】 2014.02.11 【实施日期】 2014.02.1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合肥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2014年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见
(合农〔2014〕17号)

各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机关各处室(局),委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农业法治工作,不断提升“依法治农、依法护农、依法惠农、依法强农”的能力和水平,结合我委实际,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加强依法行政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围绕全市“三农”工作任务和重点,坚持依法治农和依法行政共同推进,以保障现代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为目标,以健全依法治农工作机制为重点,以完善依法行政工作制度为关键,以规范行政行为为基础,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强化措施和责任落实,提升工作质效,为促进全市农业经济健康持续发展、美好乡村建设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奠定农业法治基础。

  二、主要任务

  (一)提升依法治农工作能力。一是增强依法行政意识。加强培训。坚持和完善农委工作人员学法制度,突出领导班子、机关干部、委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层执法人员四个层次,采取专题培训和讲座、研讨和自学、测试和考试等多种方式,加大涉农法律法规、法治理论、农业政策、行政执法等知识培训力度。突出机关处室和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坚持机关干部定期依法行政和涉农法律法规测试制度,建立农业法制和行政执法人员“菜单式、以案释疑式”等按需集中培训机制,增强依法行政理念和能力。加强依法行政考核。将机关处室对涉农法律法规和政策学习、贯彻执行情况,纳入机关处室和人员的平时及年度考核,建立考核结果在评先评优中的运用机制。二是提升行政决策水平。按照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的要求,进一步规范行政决策程序,不断完善行政决策机制。认真落实重大决策管理体系,健全调查研究、公众参与、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等机制,确保行政决策无违法、违反上级政策和规定的权限、程序现象。重点提高涉及全市三农工作方向性重大政策和措施、重要人事安排、重大支农项目、大额资金使用等行政决策的能力和水平。三是提高农业政策法规制定水平。针对我市“三农”工作发展实际,进一步梳理需要完善和制定的法规规章和政策,加强调研和论证,提高涉农立法工作能力和水平。四是提高行政权力阳光运行水平。加强机关内部监督。充分发挥机关党组会议、办公会议、内部网络等综合载体,坚持和完善机关重大事项、重要决策等定期通报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意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行政执法议案、建议、提案,对群众提出的行政投诉和依法办理信访案件实行即时即办,确保处理率达100%。进一步加强行政问责制度建设,确保行政权力有错必纠、有责必问。

  (二)强化依法行政制度执行。一是认真执行《合肥市农业委员会重大行政决策管理制度》,重点加强对涉及“三农”重大政策措施和工作措施实施情况的评估工作,提高行政决策能力。二是健全农业综合执法管理制度,加大《合肥市农业委员会农业行政执法十四项制度》执行监督力度,进一步健全执法人员行为规范、行政执法和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农业行政执法群众公议、农业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制度体系,提升农业行政执法水平。三是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重点加大市农委有关规范性文件起草审核、备案审查、异议处理、定期清理和有效期等制度的执行力度,进一步提升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水平和质量,促进各项工作措施更加符合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要求。四是进一步加强政务公开制度建设,认真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依法公开、真实公正、讲求时限、注重实效。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加强对行政许可、处罚、强制等行政权力办理流程、运行流程、法律依据等基本信息网上公示的发布、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对农委政策文件、重要工作信息、重大工作举措等行政行为在网站的公开工作机制,促进政务信息公开透明。五是完善法律顾问咨询制度,继续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参与规范性文件制定、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行政复议和诉讼案件办理和相关涉农招投标、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合法性咨询和把关等工作,积极防范行政行为的法律风险。

  (三)不断规范行政行为。一是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根据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依据、具体行政行为等内容,按照有关要求和行政行为法律依据调整,定期开展行政权力和执法依据梳理,进一步加强行政权力和执法依据的动态管理,保证行政权力运行依法、规范和阳光。二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有关要求不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优化审批流程、改进审批方式,切实做好承接、调整、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实施,确保行政审批变更后的合法及时有效运行。三是提升行政服务窗口建设水平。坚持和完善“窗口受理、统筹协调、规范审批、限时办结”的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受理和办理,实行网上即时审批制、告知承诺制、限时办结制和超时默认制等。切实做好农业项目窗口受理和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公示等工作。四是积极推进行政处罚群众公议。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案件的群众公议机制,按照有关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制度的要求,适时安排一批行政处罚案件开展群众公议工作,进一步促进农业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的依法、规范、公开和透明,提升农业行政案件办理水平。五是着力规范机关工作行为。进一步加大《合肥市农委系统作风建设若干规定》和《合肥市农委机关工作规范》的执行力度,以作风建设保障行政行为更加规范、以工作规范促进行政行为更加高效。

  (四)依法推进农业管理创新。进一步加大涉农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力度,促进依法行政和农业行业管理共推共进,提高农业行业管理工作的法治化水平。一是围绕加大《合作社法》贯彻执行力度,深入推进合作社规范化管理和建设,创新发展土地流转和综合性合作社,联动促进家庭农场和合作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提升农业生产和农民组织化程度。二是围绕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涉及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管理法规的贯彻执行力度,有序衔接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能划转,完善产地准出制度,强化检测监督,加强农资市场监管,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水平。三是围绕加大《农技推广法》等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力度,进一步加强基层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对病虫害统防统治服务组织和作业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探索推进基层乡镇农技机构职能由管理“技术”向管理“质量”转变。四是围绕加大《土地承包法》贯彻执行力度,不断健全农村土地流转管理服务体系和规范化管理机制,加强工商企业流转土地经营的资质审核、加强探索完善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置”的权能,激活土地承包经营权融资增值功能,探索推进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机制,促进农民多元增收。

  (五)着力提高农业行政执法水平。一是积极推进农业行政综合执法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执法工作、执行信息、生产管理、质量追溯、检验检测、农资监管、预警应急、执法制度等体系建设。二是坚持学法、用法、执法相统一,突出抓好对全市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法律法规知识和执法程序、取证等环节办案能力的多形式培训及教育,不断提高执法人员能力和素质。三是坚持推进农业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进一步完善案卷评查工作的标准,定期组织开展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案卷评查,重点抓好市级评查工作,积极推进县市互查互评工作,提升案件办理水平。四是加强农业行政执法工作,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执行农业部《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农业行政执法工作规范,确保执法主体和程序合法。按照“行政执法职能统一行使、执法人员统一管理、执法力量统一调度、执法文书统一规范”要求,进一步加强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建设,建立健全市县(市)联动执法、部门执法协作、大案要案联合查处、执法信息共享等工作机制,突出农产品生产环节、农资经营环节,加大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种子、农药经营等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和保障农业安全生产。

  (六)加强农业法治宣传工作。一是深入推进“六五”普法工作。坚持日常普法宣传和主题普法宣传并重,进一步加强农委机关和事业单位法治教育和宣传工作;充分利用“3.15”、“12.4”和农业法律法规宣传月(周、日)等法制宣传载体,以及农资下乡、农资市场监管、农产品抽样检测等工作载体,积极推进涉农法律法规进村入户,突出农业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农业经营主体和农药、化肥等经营者,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等法律法规宣传和普及力度,增强守法经营意识。二是加强对外宣传。充分利用委网站、省农委、市法制办、媒体等综合载体,加强依法行政工作宣传工作。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工作调研和经验总结工作。建立健全全市农委系统法制工作信息员队伍,完善市县联动的依法行政信息和宣传工作机制。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提高加强依法行政工作的认识,不断完善组织领导、工作推进、责任落实、监督检查等工作机制,切实将依法行政的工作要求贯穿于农委各项具体工作之中,不断提高全委依法行政的组织、推进、落实和创新能力。

  (二)强化责任落实。将依法行政工作纳入全委年度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加大对阶段性和专项性工作督查力度。各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机关处室(局)和委属事业单位,根据各自工作实际和职责,进一步明确责任,细化措施,确保各项工作和任务有责任、有举措、有人抓、有实效。完善依法行政报告制度,在坚持向市政府书面报告全委依法行政工作制度的基础上,重点加大对各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定期向市农委报告依法行政工作制度的监督。

  2014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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